第四章 管理第一节 体制 民国时期,市政分局、市政公所的薪俸、办公费等统由省拨,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缴省,部分留用。
沦陷后,绥芬河街公所、各村(区)公所,有权向个人和企业收各种“费”,用于街、村各种开销。
1945年解放后,财政收支由县有关部门执行,当地政府协办。
1968年建立区财政后,实行国家制定的“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的体制。全区收入小于支出,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1973年撤区后恢复旧制。
1975年后,为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每年由市财政提出收支计划,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差。
1980年至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分灶吃饭”体制。由于绥芬河市固定收入加全部调剂收入不足以弥补固定支出,省财政厅给予定额补贴。根据全市1978年和1979年的实际收支基数和经济建设发展情况,核定每年定补基数为 221.6万元,后于1981年调整为217.8万元。此外,每年另有粮食、科技、农田水利等专项补贴拨款。
1985年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以1983年的实际收支额为基数,确定省财政定额补贴基数为351.6万元,并且逐年递增5%,五年内不变。
1985年初,组建乡级财政机构。实行“核定收支、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包干、节余留用”的乡财政体制。超收 5 000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乡,再超过部分市与乡对半分成。乡财政收入范围包括辖区内的产品税、营业税、契税、屠宰税、个体运输费、农业税和其它收入等;支出范围包括乡的各项事业行政费用支出,其指标由市财政局一年一定,专项拨款 (基建、设备、支农周转金等) 由市财政掌握,各项收支均通过市财政缴拨。由于没有完全解决“大锅饭”问题,几年问乡财政收入增长甚小甚至下降。1988年 7月,市政府决定改乡级体制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基数包干、超收全留、欠收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二年不变”的体制。收支基数以1987年的决算数为依据,参考近三年的增减比例确定收大于支的部分,定额上缴,支大于收的部分定额补贴,每年递增5%,收入基数包括在乡级征收的工商税、农业税、农村特产税和其它收入。其中工商税按1987年完成数核定,农业税按省下达的征收数核定,耕地占用税,凡完成征收任务的将市级留用部分做为农业发展基金,全部留给乡里专款专用;完不成任务的从定补中扣回。核定的支出基数包括乡级的行政事业费用、价格补贴支出及其它支出,不包括省、牡丹江市下达的一次性专项支出。各乡的自筹资金不进入收支基数,车船使用税、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 5种地方税不进入基数,均由乡财政自征自用。同年10月,乡级金库在农业银行设立,就地办理乡财政资金出入库业务,至北,乡级财政趋于完整和独立。
1985—1988年绥芬河市乡级财政基本情况表 表12—1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