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支征管 一、企业利润收缴
1978年前,企业利润上缴市财政局,亏损由财政局补贴。1979年,在商业企业进行“利润留成”改革,企业利润不再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留用一部分。1980年,对工业企业实行定额、定比例盈亏包干的企业利润管理办法。还有部分企业列为自负盈亏企业,利润不再上缴。商业企业留利办法,修改为超计划利润分成。1981年,工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啤酒厂、棉织厂四六分成,国家得六,企业得四,工业科再从企业留利中提取 10%;针织厂利润全留;汽车配件厂盈利包干;制药厂自负盈亏;陶瓷厂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对电业局的发电机组核定补亏基数,减亏部分企业留用;商业系统完成计划后,超额部分上缴市财政局50%,企业留利30%;对经营猪肉、煤炭等政策性亏损单位实行“定额补助,减亏分成”的办法,四六分成。实行企业利润分成政策后,当年全市预算内企业用留成利润,发放生产奖金15万元,占实现利润额的30%,鼓励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1982年6月,对啤酒厂、汽车配件厂、棉织厂、制药厂等8家国营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的改革,进一步调整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8 月,全市开始对16项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核算;对 3家物资企业(物资公司、木材公司、燃料公司)实行利润包干、超计划分成的体制。即完成包干基数上缴财政,超收部分“五五”分成,完不成任务不预分成;主管部门再从企业超收留成中提取20%,用于所属企业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及各公司经理的奖励。
到1984年10月,除粮食企业延至次年 1月外,市内工商、物资、供销等25家企业全部完成“利改税”体制。
同年,原上缴国家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折旧率 70%)全部留给企业,实行松绑放权;对农机厂、印刷厂等小企业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下,利润30万元;商业企业人数在100人以内,利润8万元以内)全部放开,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法,即“交够国家的,留足企业的,剩下都是职工自己的”;对大中企业的增收部分减征 60%的调节税;对亏损企业实行财政贴息办法;对印刷厂实行利润分成、超收归己、完不成利润计划由企业自有资金弥补的办法;对针织厂、配件厂和农机厂实行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归己、亏损不补的办法;对陶瓷厂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对棉织厂实行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关停的办法;对个别企业还实行提前退库等优惠政策。但因工业盈余还贷、扩大就业、贷款利率提高、运费提价、原材料提价等减收因素,收入增长仍不抵支出增长,当年收支逆差 100多万元。
1987年,市政府决定:企业经营性亏损,市财政局不再做退库处理。
1988年11月 1日,全民所有制的各外贸公司与主管部门脱钩,转归财政部门管理。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缴税款,实现利润以55%的固定比例上缴财政(或以所得税的形式上缴,按月预缴,年终清算) 的管理体制。企业的税后留利,50%用于发展生产,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20% 用于职工奖励,专款专用。联营企业的经营所得全部列入利润总额。同时,对集体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制,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1983年10月几个企业利改税主要指标 表12—13 单位: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经营与流动资金管理。
1978年前,企业所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拨给,专款专用。1979年,基本建设投资试行“拨改贷”,由原来的行政制约关系,改为经济责任关系。
1983年,从严控制商业、供销企业的维修、财产损失和商品削价损失等,规定 5万元以上的款项报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1万元以上的款项报市政府批准,否则不准列销。
同年 7月,市经委由行政机构转为经济实体,市财政对工业企业的财务包干指标、工业资金等直拨经委,统筹安排;企业折旧资金按比例上缴经委,企业的流动资金和贷款,由经委平衡使用,奖金由经委审批。
1984年后,企业挖改资金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有偿使用”的办法;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分口供应改为全额信贷,由银行统一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
1980年 7月,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定编、定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提奖的经费管理制度。1981年,经费全额包干单位,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全年包干指标;实行定项包干的单位,则根据需要一事一定。当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包干结余28万元,净结余16.2万元,干部职工增加收入4.2万元。
到1988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仍实行经费包干制度。
四、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管理
民国时期,市财政机构对财政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1949年至1968年绥芬河区、镇(乡)、公社及企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上级领取和报销。1968年建区后,区财政开始编制预决算。
1975年建市后,逐步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在组织筹集、合理安排资金的过程中,坚持应收尽收、保证重点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收支平衡的方针,保证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预算由市财政局编制,经市政府办公会讨论,修改调整后报送人大批准,并按预算计划执行。当年超收部分由政府安排支出,报送人大。为保证年度预算收支平衡,解决临时需要的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预备费20—30万元。
1979年,预算内、外资金范围明确划分后,市财政局开始编制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作为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为使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综合财政的轨道,财政部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为主,统一管理为辅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平调。凡逃避管理,坐收坐支,擅自提价,乱收费用的单位,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有权做出罚没和其它行政处理。
1982年 4月,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包括排污费、劳动力调配费、运输管理费、土地管理费、沙石管理费、草原管理费等;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同年12月,确定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企业利润分成、集中的企业更改资金和未纳入预算的工厂、农场、商店、交通运输等企业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监理费、企业和各主管部门提留的各种专项资金、机关团体事业自收自支的零星资金、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农村的公积金、公益金等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同年,冻结清理预算外资金15.6万元。
1983年,根据事业性质的不同及其收入和支出规模,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拨款分别采取3种形式:对设计室、质量监督站、 集中供热站等事业单位实施企业化经济核算管理;对土地办、运输管理站、农机监理站、交通局、城建规划处、房产局、劳动服务公司实行自收自支;对其它事业行政单位实行全额预算拨款。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完成后,国营企业留利比上年增长 61%,商业企业比上年增长152%,福利基金和事业行政费比上年增加23万元。
1986年,全市预算外资金底数32万元,资金实有户数86户,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了清理。1987年40多户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在各银行实行专户存储,金额18万元。同时建立专户存储、计划管理、先存后用、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制度。并对基建项目及资金来源加强审查,在建设银行开设基建专户。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须经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外资金得到有效控制。
1988年,对木材加工厂、旅游公司、边贸总公司、口岸物资交易中心及其它新建边贸公司等预算外企业,执行同类预算内企、事业单位财会、核算制度,收入均以全额利润的形式上缴财政,归地方支配使用。全年预算外资金总收入466.9万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75.9%;预算外资金总支出431.3万元,占当年本市级财政总支出的28%;在预算外资金支出中非生产性支出占53%,其中福利奖占21%。
1982—1988年绥芬河市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 表12—14 单位:万元
1986—1988年绥芬河市财政资金(含周转金)筹集使用情况表 表12—15—① 单位:万元
表12—15—②
1985—1988年绥芬河市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情况表 表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