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管 一、税收与检查
1975年建市后,因人员少,无明确分工,各项税收工作均协力进行。工商税税款结算,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自计自交,通过银行转账结纳,以票据底联转税务入账。在税务管理上,由税务部门下派驻企业税务专管员,实行“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管理体制,既负责企业应征各税的催征、政策辅导,又负责违章处理和减免税的调查核实。乡镇企业收税工作则由乡政府设协税代征员负责。农业税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1976年,全市有应纳税户36户,免纳税户 3户。应纳税户中已纳税34户,其中国营企业有啤酒厂、百货公司等19户,集体企业15户;未纳税2户。全市有自行车500台,仅纳税36台,当年征自行车牌照税额118元,罚补64元。
1982年,设个体专管员,开征个体零散税源。同年 9月,全市建立税收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同时进行税源登记,全市清理出漏管户42户,年增税收10万元。1至9月,全局清理检查14户次,补税14万元,10至12月,清理检查202户次,补税9.3万元。
1983年,开征国家能源基金,当年登记征收户41户。国营集体企业由专管员征集,预算外企事业单位由税政股下户征集。全年查处错漏税收5.4万元,个体税增收1.3万余元。完成促产13项,增加产值27.8万元,增加利税10.3万元。
1984年成立零散税源征收组,全年清理检查66户,查缴入库税金 6.5万元。同年,农业税取消土地等级,改为以地亩数和常年产量数确定各户应缴税额,即税随地定。
从1950年 4月至1984年,海关代征的各地方税均转地方税务机关,属地方税务收入并归地方支配使用。1985年 1月以后,海关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划为中央的收入,与关税一同上解,进出口产品退税仍归地方税务机关支配。
1985年初,为顺利执行新税制,对全市各企业分别进行纳税鉴定和清缴核算。同时,建立纳税申报、登记、辅导、检查、专管员考勤考绩等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发货票据,进行税源控制监测;专管员按征管户的生产任务计算税额,并以此为检查审核的依据。在此期间,税务部门加强与税收相关的管理部门的联系,对外地进入的工程队和个体运输户的营业税,委托建设银行和运输管理站代扣代收;税务、工商部门协同核查,查出漏管户30户,做补税登记处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市场日趋繁荣,各类承包户和个体经营户不断增加,外地个体业者大量涌入。从铁路发运的烟叶、木耳、布匹、及其它轻工业品等无专人管理,跑、冒、漏税严重。1985年后,农业税收由驻库征收和到户征收改为常年征收。为保证征税工作顺利完成,市、乡、村、农户间,签订征购粮合同。1986年,税务部门成立市场税务所和稽查队。市场所负责车站、集贸市场、市内个体商、旅、饭店和外地进入的个体工程队的税收。全年查补偷漏税211户41.1万元,组织入库29.7万元。完成促产项目14个,实现产值17万元,增加税收 1.9万元。全年,全市征税户数484户,其中全民70户、集体68户、个体346户。1987年对个体商店税收实行点货制,查进货单据使票货相符,否则补税,并实行批发单位代扣的办法。对外来单位则实行自行申报登记,统一管理的办法,逾期不报者按偷、抗税处理,课以罚款或移送政法部门处理。对个体旅店开始实行月查,按营业额的5%抽税,后改为定额征收,每床位月收税额22元。对市场交易税,采取比例税率计征,有照征卖钱额的3~5%,临时经营征卖钱额的10%,小额自产自销者免征。后因统计不便,1987年底改为定额征收,按每人每天的卖钱额累计 3天后取平均值,做为月征依据。对饭店征税以营业票据为依据计征。对外来工程队实行银行代扣税款,税率按建筑物总造价的 3.27%(含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稽查队负责全市税收管理,考核征管质量和查处偷漏税案件。建队不久,即将市内 3家严重偷税户移送市检察院,其中牡丹江七星工程队利用承建边防检查站国防工程之机,套支现金1.6万元,偷漏率达59%。
1987年,为进一步清理漏管户,全市再次进行纳税鉴定,更换纳税登记证;对重点企业加派驻厂员以强化征管。强化征管后,仅啤酒厂、边贸公司、木材公司、金属机电公司、酿酒厂和旅游公司 6户企业,纳税额即占全市税收总额的60%。全年,全市征税户数339户,其中全民71户、集体97户、个体171户,完成征税总额359.6万元,其中有关部门代扣代缴46万元;全年查处偷漏税款41.2万元。同时,市税务局违反以税还贷规定,擅自批准企业以税还贷41.2万元,超越权限减免税收2.3万元。
1988年,各乡建立税收密报网,在2次税收大检查中,查出偷漏税254.7万元,补税83万元,发票违章罚款1.9万元;因边贸公司等企业资金不足,另有偷税款171万元未能入库。全年有建筑税款59.3万元、能源基金67.7万元应征未征;在产品税收人中, 多提代扣代缴手续费3 580元,其中最后一项被省财政全额收缴。全年征税户数 543户,其中全民128户、集体214户、个体199户、其他2户。
二、减免税管理
1949年建国后,税收征管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原则。规定新开荒地,3 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或遭受不可抗力灾害丧失纳税能力的企业酌情减免工商所得税。1975年建市后的5年内,年减免退税均在万元以内,1980年减免退税上升到1.1万元。1981年,新开荒免税期增至5年。1982年,减免退税达5.9万元,项目也增加。牡丹江市成为经济改革试验区后,省政府扩大了绥芬河市减免税收的批准权限,规定工商税 1万元以内、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3千元以内、所得税5万元以内者减免退税均可由绥芬河市批准。
1982年12月,市橡胶厂在为省涤纶厂试制配件产品时,因实验多次,原材料损耗,产品降价,厂房搬迁等因素造成亏损,经省财政厅批准,工商税免征一年。陶瓷厂成立后连年亏损,为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几年间该厂多次受到减免税照顾。
1983年前,农业税减免直接退给生产队。此后,设乡级评灾委员会、村级评灾小组,共同对灾情及各村、户应减免额进行评估。受灾2成为轻灾,受灾7成为重灾。轻灾少减,重灾多减,全灾全免。1984年,市辖 3乡15村均张榜公布灾情和减免农业税的评估结果。从1975年到1984年,全市年均减免公粮6万公斤,折款约3万元。
1984年,省政府对绥芬河市新办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企业实行免征营业税 1年,减免所得税1至3年的扶持政策。
同年 8月,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征税,其中烟叶、水产品等限量免征。对贩运蔬菜、水果、粮食、鲜蛋、水产品、中药材的有证个体商户,税率由8%降至3%,其它品类按临时商业经营征收,税率5%。
1985年,因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人为造成经济损失及不可抗拒力等因素积累形成的亏损、减免营业税等原因,减免税额 105.6万元。1988年,开始严格掌握减免退税审批,属经营管理不善和非政策性亏损的一律不减免税。新上的技改项目,须用税后留利还贷。当年减免税13户441.7万元。
1976—1988年绥芬河市减免退税情况表 表12—17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