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徭役义务工概述 民国时期,阜宁屯垦公司向佃户派工,从事公益建设。诸如修路、挖井、开水渠等。绥芬河市居民很少出徭役,公益事业多以捐资解决。
沦陷后,在日本侵略者的统治下,人民徭役负担沉重。徭役用工主要有修筑工事、修“国防公路”、村镇建设等。徭役用工由警察管理,通过百家长十家长分派到各户,有人工也有车工。不管农户生产多忙,活多急,一有徭役派下来,必须无条件服从。不然,轻者被警察暴打,重者以“反满分子”为名治罪。
1935年10月,伪满洲国政府公布《劳工法》,强征徭役,为日本侵略者从事繁重的军事及其他工程建设。绥芬河地区每年都有上百人被迫当劳工。日本侵略者从外地抓来大批劳工及被俘的抗日战士,为其修筑天长山军事要塞工事。工程完毕,日本侵略者残无人道地杀害了全体劳工。
1942年11月18日,伪满洲国政府颁布《国民勤劳奉仕法》,强迫青年每年做3至6个月的劳工。同年12月,日本侵略者又颁布《学生勤劳奉公令》,强迫学生半日读书半日劳动。
1945年解放后,绥芬河维持会组织民工,从事战勤服务,疏通铁路隧道、修建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等。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出义务工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义务工服务范围主要有:公路建设和维护,城乡街路建设,水利建设,修建学校,站岗放哨,街区巡逻和其他公益事业。出工出车由村政府轮流摊派。城镇义务工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在抗美援朝期间,各单位党、团员,干部到车站参加装卸援朝物资义务劳动。
1956年合作化后,义务工和生产用工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出工人员由生产队统一记工,到年末分配决算时,将义务工从总劳动工日中扣除。之后,将总义务工数,分摊到人头,再从社员一年总劳动日中,扣除应摊义务工。义务工不参加收益分配。社员年摊义务工在20个左右。
1958年“大跃进”时期,城镇职工给农村义务积肥,每名职工年积肥 1立方米左右;各机关、单位、工厂组织职工下乡,参加社队深挖(翻地)大会战。
1968年后,城市道路建设中的挖土、填石等工程,多投义务工。义务工由各党委分摊到各单位,各单位再动员职工参加义务劳动。一般情况是,一有义务劳动任务到单位,便全员出动,在工作时间内完成。
中心广场义务劳动 1968年后农村义务工增多,社员不堪重负。义务工项目主要有:民兵训练,堵截越境犯,站岗放哨,战备后勤,看管被揪人,管理学校,管理农村商业,参加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等等。后来,义务工多至无法计算,只好一刀切,定一个义务工数,分摊(从劳动日中扣除)到个人。有些政治性义务工参加收益分配,使农村收益分配中的非生产劳动工时膨胀,劳动日值下跌。
1984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义务工按户分摊。出现义务人出钱雇劳动力去完成义务劳动的新现象。
截至1988年,全市用义务工完成重大工程有:庆大水库(天长山水库)、中心广场、市内主要街道、部分乡级公路、各农村校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