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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十三编 综合经济管理

概述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后,中东路当局攫取铁路附属地行政权;其对铁路附属地内经济秩序的管理,以榨取华人利益、维护俄国人市场为宗旨。以阜宁屯垦公司主办万福华为代表的爱国志士,与中东路当局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万福华据中东路用地合同和绥芬河铁路附属地原图,清理了中东路当局扩掠的土地;并于铁路附属地毗邻兴建“中华市场”,与俄国在铁路附属地的垄断市场相抗衡。

  1920年后,民国政府陆续收回中东路行政权;原中东路绥芬河铁路附属地的工商行政,初由东省特别区绥芬河市政分局执掌,后由市政公所执掌,主要管理事项是签发营业许可证,对市场秩序的管理,由警察机构执行;绥芬河暨阜宁镇商会,对市场秩序行使监督权,发现问题直接向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呈文报告。“中华市场”,由阜宁屯垦公司管理。

  在市场管理上,国家对走私贸易持放任态度。1922年,张宗昌开烟禁、赌禁,鼓励鸦片经济。使绥芬河地区的经济进入一个误区。到20年代后期,国家颁布“禁烟令”,遏制鸦片交易和生产。但,经济方向尚不明晰。

  1933年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封锁中东路出境口,禁绝对苏联的贸易。1939年,日本侵略者推行《商品统制法》,向居民强制发放《统账》,实行物资配给。警察、宪兵和监狱,是日本侵略者在绥芬河地区推行殖民地经济的主要手段。 阜宁镇一居民酒后吐出大米饭, 被警察以“经济犯"罪逮捕,投入监狱。

  1947年人民政权巩固后,没收了以丰义杂货铺、东亚酒庄为代表的敌伪汉奸企业财产,分别建立国营、集体工商骨干企业,并保护私营工商业。新的经济秩序建立后,政府一方面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打击投机倒把,一方面组织国营、集体工商业,积极生产,保证供给,以坚实的物资基础,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巩固人民经济。

  1949年,县政府设工商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

  1952年,工商界不法分子破坏人民经济新秩序,在全国统一行动中,绥芬河区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打退不法势力的进攻,巩固了人民经济新秩序。

  1956年,私营工商业者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分别加入公私合营商业和手工业联社,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至此,市场经济完全被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所取代,面对市场执行国家意志的工商行政职能,也随之结束。计划委员会、劳动科(局)、物资科(局)、粮食科(局)等部门相继建立,并不断完善和加强,履行制订、实施国民经济计划的职责。绥芬河属公社(镇)建制,为计划执行单位,不设综合经济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由县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执行,公社予以配合。重要活动,在县统一部署下,列为公社(镇)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齐抓共管。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综合经济管理制度废弛;设武装小分队,抓商贩,禁绝一切非公有经济活动,致使市场商品奇缺、服务一片空白,买瓶酒要领导批条,修自行车找不到地方。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计划经济秩序,到1977年10月,绥芬河市先后成立计划委员会、劳动科、物资科等国民经济综合管理机构。

  1978年后,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解为辅”的国民经济新体制。个体户、私营工商业经济成分应运而生,以市场为管理对象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相继建立。到1984年,先后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管理局、物价局和土地办公室;从计划委员会中析出统计局。

  截至1988年,绥芬河市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9个: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土地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局)、审计局;有综合经济管理干部100余人;发展个体工商业户945户,其中商业542户,饮食业11户,服务业98户,工业233户,建筑与水暖安装业20户,其他41户。个体经济的兴起,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全市商品零售额达3 686.3万元,其中个体有证商业33.2万元,占0.9%。改革开放,繁荣了经济, 国民收入生产额达5 2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