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督
第四节 监督
1976年前,统计部门通过提供统计资料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定量检查分析,通过监测预警实行统计监督。
1976年,计委要求统计组对本部门和管辖内企事业的计划执行情况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为计划的调整和决策提供依据。1983年《统计法》颁布实施后,一切统计数字以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改变过去数出多门的弊端。1984年后,统计增加监督和服务的内容,其监测预警多通过统计分析以《统计简报》的形式提供。
1986年,全市因12个单位迟报拒报统计报表而影响汇总工作。1986年后,每年进行一次统计数字质量检查。1987年 6月,在《统计法》贯彻检查中,有17个企业单位虚报、瞒报、错报、拒报或迟报统计数字,其中差错5笔10.3万元,虚报1笔4万元,瞒报 3笔6.3万元。对上述单位分别做了通报批评和责令检查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