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体制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修筑中东铁路后,绥芬河地区铁路用地由哈尔滨铁路局土地课管理。
1910年(宣统二年),哈尔滨铁路局改土地课为地亩处。
同时,阜宁屯垦公司管理绥芬河地区铁路附属地以外的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
到1926年,绥芬河市的土地管理直接由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执掌。
1928年8月1日,成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第四(绥芬河)分局。局机关驻绥芬河市,由绥芬河站辖至三大窝集(今穆棱)。土地管理局设总务、经租、调查三科。经租科掌管土地管理及租借、转移、借地权、借地租金、地区登记、官地管理;调查科掌管土地调查、测量、土地区划、绘图、审查、房屋建筑。
1933年沦陷后,原土地管理机构解散。绥芬河地区的土地管理先后分别由东宁县、绥阳县农政股执掌。
1949年建立新中国后,无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农业用地由农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城镇建设用地由房地产部门管理;铁路、部队、林业等部门,分别管理自己辖区内的土地。
1979年,成立绥芬河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属市农业局内设机构,配工作人员 2人。主要管理农业用地。1982年核定事业编制2人,经费由土地管理费列支。1984年 3月7日,定为科级单位,仍属农牧渔业局内设机构,核定编制5人。到同年6月8日,增编1人。
1986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绥芬河市土地管理局,列市政府序列,编制6人。
到1988年,市土地管理局编制 8人,内设土地管理监察组、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组、财务土地法规宣传组。根据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土地管理局是代表市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机构,统一管理全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准越权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