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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三节 企业管理



  一、执照管理

  (一)个体经营许可证(执照)

  1981年,为安排待业青年和社会无业人员就业,始允许个体经营。当年核准签发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15户,登记从业人员31人。1982年规定,个体户规模不得超过 7人,超过则转为集体企业。卖冰棍也须办理有关手续。

  1983年,签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06户,其中城镇56户,农村50户,登记从业人员108人。其行业主要为商业、饮食服务业、手工业和建筑业。1984年简化审批手续,过去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品类均根据“搞活”的要求予以发展,并引导发展当地紧缺和急需的修理、运输等行业,调整各个体行业的网点分布。当年签发个体户营业执照 296户,其中工业31户、商业94户、建筑业7户、饮食服务业19户、运输业84户、贩运商38户、修理业23户。

  1985年,允许外来户和农户农忙务农,农闲务工务商。对上述户统一登记,纳入管理。为11户农村四坊补办营业执照。截至同年累计签发个体户营业执照337户,登记从业人员400人,其中建筑业、饮食服务业、运输业增长较快,修理业减至20户。

  1987年,为9户木材加工、木器制作、房屋修缮、肥皂和红砖生产等行业办理营业执照。

  1988年,牡丹江市区被省确定为经济改革试验区后,制定了发展个体经济40条政策,绥芬河市工商局在此基础上制订补充规定12条。首次签发出租汽车营业执照 2户和业余科技咨询专业户营业执照1户。

  截至同年,全市有持照个体工商业户945户,从业人员1 371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6%。在工商户中,有持照不业情况。

  (二)私营企业许可证

  1919年,宝成电灯公司经交通、工商两部注册立案,获得营业许可。商业企业的营业许可,由中东路管理局有关部门签发。在阜宁镇由阜宁屯垦公司代理经营许可权。

  1926年设市后,经营许可证签发权属市政公所。阜宁镇仍由裕宁公司(接续阜宁公司)代理。

  沦陷后,各商号统一登记,并在伪《牡丹江省公报》上公布营业许可公告。内容分本籍、住所、营业主姓名、营业区域、营业期限、发照日期等。

  解放后,很快理顺工商市场秩序,纳入人民政府的管理轨道。1949年,由县工商科签发工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1953年后,改由县商业科签发工商私营企业执照。1956年私营工商业改造后,不再办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至1988年,开放私营工商企业,因条件尚不成熟,无私人企业申办经营执照。

  (三)国营、集体企业登记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列入行政体制,不另行工商行政管理。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建企业由县计委审批,确定企业性质,或全民或集体等。

  1977年,工商部门开始对61个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1981年5月,根据上级部署,工商部门历时1月有余,对商业饮食服务行业逐户登记发照,建立企业档案。全市登记商业企业61户。1982年,完成对全市各企业的普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执照明确经营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此后,新建企业经计委立项批准后,一律到工商局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工商局要审查“主管部门意见”、“场地”、“设备”、“人员和资金”。工商局审批签发营业执照(无副本)后,凭执照到银行建账户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才能开业。

  1983年,共签发工商企业营业执照117户。1984年,持照企业发展到168户。同年,换发全国统一的企业执照,统一了名称、印章、牌匾、账户。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提倡工业自产自销。经营方式允许批零兼营、流动服务。

  1985年,持照企业231户。其中工业38户、交通业7户、建筑业16户、商业120户、饮食业9户、服务业16户、修理业11户、旅游业2户、外贸2户、工业企业办商业8户、商业企业办工业2户。

  1988年末,工商企业登记426户,其中外来企业40户、联营14户、租赁承包59户、拍卖1户。在边贸企业中,设分公司19户。在持照企业中,有的无固定营业场所,有的持照不业。

  二、经营监管

  民国时期,对垄断势力、超范围经营、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由警察查处。

  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对工商业严加统治,对经营范围、 进货渠道都以 《商品统制法》、《专管法》约束,违者问罪。

  解放后,人民政府鼓励发展民族工商业,只要不扰乱市场,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经营自由,政府不干预。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对私营商业的经营范围限定在非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内。

  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经济消失,由国家按计划直接安排生产和流通。以市场为管理对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撤销。

  1978年12月设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对企业管理以检查超范围经营和违反国家购销政策为主。

  1981年,查处投击倒把案件 5起,一般违章案件9起,收缴罚没款9 913元。其中,绥北乡倒卖木材90余立方米,被罚款2 700元;棉织厂青年商店超范围经营,以零售价购入自行车100台转手加价出售,被依法制裁;市医药公司从私人手中购得假安宫丸,非法牟利,危害社会,被没收非法所得3 962元。

  1982年,建立支持生产,促进流通,打防结合的管理机制。对当年出现的倒卖木材数千立方米,个别企业非法经营外货60余万元等案件查处的同时,引导成立绥芬河木制品联营公司,仅半年时间就盈利 4万余元。为增加社会效益,工商部门优先发展集体企业,使1981年前的待业青年全部就业。在监管方面,发现个别业户,有提高物价超范围经营、短斤少两等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处理外,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对不服从管理且屡次违法经营的 2家商店吊销营业执照。

  1983年,工商部门对市场商亭等违章单位做出停业整顿处理。随后,管理工作由浮在上面转入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由管理监督为主转入支持和发展生产为主。

  1984年,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开始全面松绑放权,支持企业自主经营或承包。扩大工业企业的产品和相关商品的自销范围,支持企业多种经营,放宽小厂小店的零售范围,支持外来工商企业投资或联营,促进商品交流。

  为减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同年12月,在各工业企业中聘请企业管理联络员97人协助工作。联络员一般由企业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担任。主管部门的联络员由单位推荐。

  当年查处企业违法案件2起:燃料公司卖煤克扣用户,非法收入8 000元;食品公司拒不执行企业管理条例,商店停业,人员上市出摊床, 却不办理营业执照。两案共收缴罚没款4 500元。对个体业户中存在的店、厂名称、印单、牌匾、账户不统一的混乱现象进行整顿,使之规范统一。

  1985年 5月,工商局颁发开办总公司、贸易中心和公司等工商企业标准的文件。同年,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办企业10户,其中 3户与机关脱钩,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同时,对1984年下半年以后开办的各类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其中清出“四无” (无资金、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企业32户,分别作改变厂、店名称(8户),吊销营业执照(19户),限期改正,保留公司名称 (5户)处理;清出信托贸易公司、粮油贸易货栈等名实不符的企业11户;清出超范围经营批发业务、持照不业、外借账户的新开办企业20户;清理出无证个体经营户 8户,营业额15万元,对无证经营的个体户处以营业额5%的罚款。

  1986年始,对公司定期进行年检并发布公告。当年年检公司43户,发放年检注册证30户,占公司总数的69.8%,30户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率90%。

  1987年,继续扶持企业,发展多类型的生产和经营形式,对中小型企业允许承包租赁、拍卖或实行股份制。当年落实情况是:承包113户、租赁5户、租赁柜台 3户、拍卖2户;核准4户乡镇企业可进行多种经营或转业经营;核准 6户集体企业可一次性经营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为25户企业放宽生产经营范围,临时放宽24户,放宽乡镇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名称各 5户。同年,市工商局整顿供销系统和校办企业22户,发现企业办照个人经营 1户、持照不业4户、漏管1户;许多企业不亮照经营;有 3个单位就地转手倒卖汽车20余起100余台;对9起倒卖木材案进行查处;查处哈尔滨市科技开发中心组建的建安公司来绥芬河市承包市体育馆和房产住宅楼,属无证、越级、超范围承包,被处以2万元罚款。全年查处无证经营36起,其中建筑行业5户,外来游医药贩14户,无证镶牙游医17人;对37户持照不业者收回执照。

  自1986年至1988年,注册党政机关所办公司31家,占新增企业的 14.4%;企业所办公司26家,占新增企业的 12.5%;另有各地来绥设立的公司、办事处24个。由于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出现了利用权力捞好处,利用价格双轨制倒买倒卖,无资金、无场地、无经营人员而仅凭卖公章、批条子即能大发横财的现象。根据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11月份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市内各公司进行清理,发现官商不分的8户、法人不合格的8户、资金不足的11户、经营场地不够的 2户、人员不足的7户、超范围倒卖的2户。在整顿后期验收时发现,全国材料调剂办公室驻绥办事处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擅自开业,到处骗卖,买空卖空,外欠货款134万元。到年末,清理公司工作结束,有6户企业“降格”,14户公司不具备经营条件被撤销。

  同年,查处投机倒把案5起,罚没金额22万元。

  三、私营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截至1955年12月,绥芬河有被服、木器、铁皮加工、修理钟表、修鞋、豆腐坊等手工业者约30户,有日用百货、食杂、蔬菜、行商、国药、饭店、理发、照相等私营商业、服务业13户,这些业户多无劳资关系,为一家一户经营,资本小,卖钱额少,仅以微利维持生计。

  1956年 1月14日,私营改造工作队来绥芬河镇,召集个体手工业者和私营工商业者学习文件,进行清产核资,评定工资,确认定息等工作。在此期间,有少数工商业者停业或抽走资金,迁往内地。

  两天后,全区召开工商业者大会,宣布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被服、修表、修鞋等个体手工业者组成集体性质的生产合作社;铁匠炉、木匠铺、铁皮加工等行业组成集体性质的手工业社;饭店、理发、照相等个体行业分别以公私合营店、社加入东宁县福利公司(后改服务公司);日用百货、食杂、肉食、蔬菜等商户组成公私合营商店;私营药店以合营形式并人卫生院。

  合营工作队将有代表性的工商界人物安排了领导职务,酌情核定工资 (原有工资的维持不变)。合营投资的利息为年利润的5%, 分期退还全部投资,国药店年取定息5%,10年后不再退还原投资。

  因工作操之过急,定息利率测算不准,成为遗留问题。直到1978年才得以纠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