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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九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清末民初,物价由市场自行调节,政府不干预。

  1921年后,由商会监督并协调物价,监督对象主要是中东路消费合作社。

  自1939年起,绥芬河地区行政建制降为乡镇级,物价管理机构或物价管理行为由县设置、实施。解放后,绥芬河各经营单位在县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下,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1968年设区后,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不健全。

  1975年建市初期,市计划委员会管理物价。1981年成立市物价局, 司物价行政。1983年2月18日,物价局改称物价委员会。1984年2月12日,恢复物价局称谓。

  至1988年,市物价局总编制11人,其中行政编制4人,事业编制 7人,下设物价检查所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