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体制
解放初,区干部由绥阳县政府直接委派。1948年 9月,由东宁县政府负责绥芬河区的人事管理。1952年1月,成立军政委员会人事科管理驻在的涉外单位人事工作。1968年3月,绥芬河成立县级区,于政治委员会设组织组负责区人事工作。1970年 9月,取消区政治委员会,组织组改属区政治部负责人事工作。1973年 6月,撤销区建制,同时成立外事委员会。驻在的口岸、外事部门人事工作由外事委员会政工科负责协调,人事权在系统内上级单位。地方公社人事工作隶属于东宁县。1975年 8月建市后,市人事工作由组织部负责。1980年10月20日,成立人事局,定编 3人。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管理,人事局管理股级以下干部。组织部负责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调配、考核,承办任免、录用、奖惩等工作;人事局负责一般干部的管理、调配、考核、晋升,承办任免、录用、奖惩、工资福利、军转干部安置和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分配等工作。1986年12月,成立市人才交流中心,定编1人,隶属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