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
第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体制
旧中国,劳动者自谋生计,用工方式主要是雇佣。政府不干预。
新中国成立初,由民政部门行使劳动管理职能。1958年成立县劳动局。60年代,东宁县劳动科于绥芬河公社派驻劳动调配站,管理城镇社会劳动力。
1968年成立绥芬河区后,由生产委员会负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工作。1972年 2月,撤销民劳科,成立劳动科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劳动科负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负责城镇青年上山下乡工作。1973年撤区后,劳动工作由东宁县劳动科管理。
1975年建市初,由计划委员会兼管劳动工资工作。1977年设劳动科,主管劳动工资工作。
1982年1月,知青办与劳动力调配站合并,组建成市劳动服务公司。编制4人。劳动服务公司具有安置待业人员、就业前培训、管理劳务市场和下属劳动服务公司企业的职能。由市政府和市劳动服务公司支持,各委、办、局于1984年成立基层劳动服务公司12个。原来各单位的知青企业归属成立后的基层劳动服务公司。1984年,根据上级给企业松绑的精神,市政府向企业下放 9项劳动工资管理权限:奖金审批权;计件工资审批权;加班加点审批权;3%的晋级奖励权;招收合同制工人工资定级权;招工权;职工调配权;工人退休审批权。实行多种用工制度。招工由企业实行公开化、全面考核、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然后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同年,市劳动科更名为劳动局。同年12月,成立市劳动保险公司,编制 4人。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全民企业在职和退休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干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统筹工作。
1986年12月,成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定编 1人。1987年有42个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相继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125人。
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工会、企业行政三方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主席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主要实施合同中劳动关系争议和违纪职工处理争议的调解工作。
到1988年,市劳动局内设调配工资、劳动监察、锅炉检验、劳动仲裁等业务组,归口单位有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