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权益 一、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975年建市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随着企业的增加,各基层单位多数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985年10月,厂设市安全生产办公室。1986年,全市 169个单位设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责任人355名,其中干部166名。1987年,全市有安全管理组织 105个,专兼职安全责任人145名。到1988年,全市安全管理组织调整为73个,专兼职安全责任人355人。
(2)安全教育
1975年建市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基层安全管理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通常利用标语、 板报、会议、短训班等形式。 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开展“5月安全月”活动的传统。
1961年,举办锅炉工学习班两次。1979年组织全市锅炉工进行理论培训,考试后合格者发锅炉操作证上岗,无证不许上岗。1981年1月,派2人参加牡丹江市举办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学习班。同年10月,举办为期1周的司炉人员培训班。1982年,工厂企业开展5月安全月活动和百日无事故活动。举办两次130名司炉人员的学习班。1983年,开展5月安全月活动,厂矿企业统一购置安全标志,组织全市机关和厂矿企业的职工、干部观看安全教育影片一次。1985年充实专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并派到哈尔滨受训3个月。对司炉人员培训两次共122人参加。1986年办安全教育班3期121人参加,办司炉工培训班两期176人参加。达上级下达指标的297%。1987年组织3 000余人次观看“悲剧的启示”电视录像片12场,组织厂长、经理及兼职安全员130人办安全生产学习班,司炉工集训、补训99人。
(3)安全检查
从60年代初开始,绥芬河辖区每年进行2—4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漏洞、隐患及时下令整改。1975年后,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逐渐健全,安全检查工作正常化、经常性地开展。
1979年,安全检查发现农机科、机械厂等几个单位私造锅炉使用,立即予以封闭。1981年6月,市啤酒厂从牡丹江市锅炉厂购进KZH2—8型锅炉3台,经检查不合质量要求,劳动局于8月1日下令停止使用。1982年进行3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共查出隐患98件,整改97件。同时,检查100余台生产和生活用锅炉。1983年组织3次安全生产检查,查出事故隐患78件,整改75件。1984年将安全月活动同落实安全法规相结合,专业检查同群众检查相结合,自检同互检结合,检查出不安全隐患75件,及时下令整改。安全月中加强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1985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检查 6次,查出各种隐患78项,整改50项,限期整改28项。12台蒸汽锅炉全部年检,105 台热水锅炉年检68台。执行《牡丹江市劳动保护安全暂行条例》,对全市锅炉等压力容器从5月1日起一律重新登记,换发《锅炉使用登记证》。1986年,进行4次(每季1次)安全检查,查出各种事故隐患141项,下发整改通知书87份。1987年安全检查3次,查出隐患169项,整改 137项。11台蒸汽锅炉全部检查,116台热水锅炉检查88台,检查率74%。1988年,全市安全检查 3次,查出事故隐患62起,整改54起,建锅炉档案68份。从1970年到1988年没有发生过锅炉爆炸事故。
(二)防尘防毒
1973年成立珍珠岩厂,是首家多粉尘工业。1980年建立陶瓷厂,是第二家多粉尘工业。之后,建立防尘防毒工作安全管理项目。
1985年尘毒污染点得到恰当处理。陶瓷厂给职工发放防尘用品,粉尘浓度高的车间配备除尘设备和防护设备。陶瓷厂受污染的职工40名。珍珠岩厂给职工发放保护用品,装袋工序设有吸尘器,扬尘点基本全封闭。珍珠岩厂受污染职工25名。印刷厂铸字车间单独设置,铸字机采用排烟罩,检字、排版采用夹具操作,各车间均备有清洗用品,该厂受污染职工18名。
1986年,尘毒污染点由3个减少到1个,铅毒治理达到规定测试标准。1987年经测定,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测试标准。经检查,三厂均未发现患职业病的职工。
二、工资福利
(一)工资
新中国成立前,工人工资无统一标准,工资由资方规定。工作性质较稳定的长期工人多按月发薪,临时雇工以日计酬。民国和沦陷时期,官吏为固定工资制,按月发薪。
1897年中东铁路修筑时,筑路雇工每天薪金5卢布,约合大洋5块。民国时期,商业店铺雇工月工资2至 5块大洋,包吃住。1923年,绥芬河市政分局官员月工资为:局长120元、通译30元、助理员30元、录事26元、队兵9元。1938年,铁路小工一天挣4至5角钱。
1947年,人民政府对机关、学校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供应吃饭,一年发两套衣服和一两元零用钱。当地家住农村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代耕制,每人分给3公顷地,由村里代耕。
1948年开始实行实物工资制。根据工作职务的高低、繁简、轻重及资历等条件,评定每人每月的工薪分数,政府每月按粮、布、油、盐、煤等几种主要生活物资价格公布分值,发给职工一半现金,另一半发工薪分票,到政府指定商店购买物品。1950年后,工薪分票停止发放,按工薪分值发给职工现金。
1953年 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办公室、供给处批文,绥芬河军政委员会及各涉外部门的工作人员地区津贴从当年1月执行,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资的20%发给。到1956年改为按基本工资的10%发给。
1955年实行工资改革,以工薪为依据套改工资等级实行薪金制。国家干部工资等级为25级,工人工资等级为8级。不同工种的工资等级金额不同。至此,工资制度基本稳定下来。
文化大革命前期,工资改革处于停顿状态。工资报酬按计时制,搞平均。
1972年,实行低工资调整,绥芬河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调一级的共 107人、调二级的14人、填补的29人,集体制工人调一级的13人、调二级的2人、填补的6人。共171人工资得到调整。
1978年恢复企业奖金奖励制度,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允许发相当于职工三个月标准工资额以内的奖金。
1979年初,全市1%的职工技术尖子22人升一级工资,其中全民制16人,集体制 6人;工作特别突出的38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全民制32人,集体制6人。审查恢复补发附加工资149人,批准补发138人,共补发附加工资7 522元。当年有19个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度,支出奖金额2万余元。
1982年,按劳动工资有关政策,审批转正定级 730人,其中学徒工209人、出徒转正254人、转正定级239人、靠现岗2级工28人。审批工资额1.2万元。当年给企业9.2万元奖金指标,实际使用8.2万元。
1983年全市企业调资。调资企业47个单位1 350人。其中一类企业32个、二类企业11个。4个亏损企业允许扭亏为盈后工资上调。
1984年企业依据生产增长状况,开始实行浮动工资制。浮动工资制的实行打破了几十年单一分配模式的框框。资金审批权、计件工资审批权、招收合同工工资定级权、当年3%的晋级奖励权都下放给企业。当年,46个单位1 300多名职工调整工资。从7月起,执行边境地区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津贴补助政策。
1985年企业3%晋级,指标主要分配给厂长、经理。市政府决定:奖金发放额,企业不超过平均工资的4个月;机关事业单位不超过3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每个得奖人的基本工资算。开展企业工资改革调查摸底测算工作。成立各级工资改革组织,完成宣传教育、劳资人员培训,1983年的浮动升级固定和改偏低工资标准等工作。商业系统开始实行“联利、联销、联责计酬法”的新工资制度。
1986年,61家企业进行工资改革,2 632名职工(其中全民制 1 082人、集体制1 175人)月增加工资:全民制工人平均11.34元,集体工人平均10.46元。审批43个企业38人的奖励工资,工资额增加392元,录用人员试用、转正、定级工资审批82人,工资额增加2 800元。
1987年,对地区类别进行调整,按人均 1.8元增资指标一次性下达给企业主管部门。61户企业 1 342名职工进行工资改革,此次由企业及企业主管局掌握、审查。对本年度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给与3%的晋级奖励,晋级33人。
1988年,61户全民、集体企业中有28户实行计件、定额工资分配形式,总数1 495人。从6月1日起,执行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月发放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5%,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
据牡劳字(1988)18号文件精神,对苦、脏、累、险工种工人的定级为:执行学徒制的铆工、铸工、锻工、热处理工四个工种,学徒期满后,转正为三级,一年后定为四级;火车和汽车专业装卸工、冶炼炉前工、道路工、下水工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工资按三级执行,期满后定为四级;连续从事特、繁工种工作满10年以上的,调动工作、改变工种后工资等级不变,不满10年的调动改工种后,执行调入单位所从事工种工资标准,并下调一级工资。
截至1988年,全市有职工7 984人,其中地方 6 412人;工资总额1 432.4万元,其中地方1 059.3万元。
(二)福利
根据国家1951年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的由单位负担诊疗药费和工资;工伤致残的付给残废补助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10%至30%;职工因工死亡由单位发给丧葬费,供给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相当于本人工资的25~ 50%),到受供养人失去被供养条件;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付给丧葬补助费,并付给供养直系亲属6至12个月的救济费。
已婚职工两地分居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的每年有12天带薪探亲假,差旅费单位负担。女职工产假休56天后,不满 7个月的小产休30天以内产假,假期照发工资。女职工或男职工妻子生育时发给生育补助费。
职工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相应降低5年年龄。退休工资依照工龄长短按百分比发放。
到80年代初,国家对退休职工工资发放标准重新规定: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发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参加革命的,发标准工资的80%;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发标准工资的75%,满15年工龄的发 70%,满10年工龄的发60%。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发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81年,执行国家新的规定:职工与配偶分居的,探亲假为30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的探亲假为20天,并增加父母与分居的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20天探亲假。
198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金合计52.4万元,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3 334人。1985年职工劳保福利金增加到83.6万元,职工年平均人数下降到2 953人。
1984年,实行养老制度改革,变企业承担为社会统筹,由市劳动保险公司管理。至1987年统筹全民制单位58个,参加统筹在职工人、干部1 933人,退休职工216人;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14个,参加统筹职工 139人。收缴全民制养老保险金18.1万元,合同制养老保险金3.46万元;支付退休工人工资14.3万元。1988年,全民制单位统筹到77家,在职职工、干部 2 467人,退休职工增到241人,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增到42家,职工增到313人。收缴全民制养老保险金43.23万元,合同制养老保险金6.31万元。支付退休职工工资 34.59万元。统筹额标准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50%,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上缴。
1988年9月始,执行国家女职工产假为93天的规定。
截至1988年,全市退休工人为748人,退职工人10人。
1976—1988年绥芬河市几个全民制部门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比较表 表14—3
1976—1988年绥芬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情况表 表14—4 单位:人·万元
注:职工为年末数,包括县以上直属单位职工。1978、1979两年职工为年平均数。
1976—1988年绥芬河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情况表 表14—5 单位:人·万元
注:职工为年末数,包括县以上直属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