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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消费者协会

第九节 消费者协会



  1987年10月,成立绥芬河市消费者协会。理事由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有关方面消费者代表协商推荐产生。协会接纳一定数量的团体会员和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代表为会员。在团体会员单位中建立商品质量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组织信息反馈。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并配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市消费者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市广大消费者的组织,凡是消费者都是其成员。市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反映消费者的愿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指导群众的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协会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及争取社会赞助。

  市消费者协会成立后,对电器和食品商店(公司)的商品质量、价格和食品储存期限进行检查。

  1988年,消费者协会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向工商企业及消费者印发不同内容的宣传材料340份;举办广播电视讲座、学习班和答记者问等活动;利用组建基层消费者协会的时机,宣传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让群众了解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同年,市消费者协会受理群众投诉案件 8起,年底全部结案。铁路工务段一名工人,投诉买交易中心彩电一台,有音无像,交易中心不予退货。经消费者协会协调,交易中心终于同意退货。消费者协会还配合市广播电视局对14个经营录像带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单位一个,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同年,在绥北乡、建设乡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分会 3个,在街道办事处管辖的14个居民委员会组建群众监督站,全市各级组织共有监督管理人员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