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其他团体
第十二节 其他团体
一、绥芬河商会
1911年(清宣统三年),由工商界人士发起,成立绥芬河商会,时称“公议会”。其宗旨是图谋发达工商业,发展贸易,维护工商界利益。会址在山城路和新安街交汇处西北侧。商会由会长、副会长、会董、会员组成。商会设侦探队(后改称商团)百名,以防匪患;设商事公断所1处,以调处工商事件之争议。
1912年,公议会改称商务分会。
1913年,顺泰栈经理邢世昌当选会长。邢世昌在任期间,因管理商务兼办商团有功,获吉林孟督军一等奖章1枚,“大总统”颁发的六等嘉禾勋章1枚。
宋岐山任会长期间,赵辅臣任副会长,会董19人,会员37人。在此期间,一等商户月缴会费14元(大洋),二等11元,三等8元。
1919年12月,商会改组,易名绥芬河交界商会,修有《绥芬河中俄交界驿商会改组章程》。绥芬河交界驿商会,会员数额不限,凡承认章程,履行义务的工商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会董以上成员按比例由商户推选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 2年,多由资本较大、声望较高的工商业老板出任。商会会议分三种:职员会议每月 3次,以农历初一、初十、二十一日为会期;常年会议每年 1次,12月中旬召开;特别会议遇有特别事故随时召开。会费三项:事务所费、事业费、军事费(用于保安支出),由会员按其营业资本大小和商会预算分担。东兴茂商号执事孙立发任会长,长恒记商号经理吕芝荣任副会长,下设议事会董 4人,会计会董4人,庶务会董4人,调查会董4人,特别会董3人。同时,设专职文牍 1人,书记1人,会计1人,庶务1人,翻译1人。至20年代初,商团兵士达200余人,配有火炮,并在城区北侧山地设有炮台2处,常与打劫的胡匪接火。
1928年4月绥芬河市政分局成立之前,商会负有行政收捐权,年收商业捐4万余元,用于公益事业。市政分局成立后收回商会的收捐权,并对商会实行监督。商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市政分局局长到会参加,会议议案需经市政分局长签字,方能上报。
1934年绥芬河商会又按《满洲帝国商务会法》改组,定名为“商务会”,隶属东宁县商务会。1939年 6月,改属绥阳县商务会。在此期间,徐革农、李金生先后任会长。解放后,商会解散。
二、阜宁镇商会
1922年成立阜宁镇商会,终止年代不详。
三、阜宁镇农会
1926年,成立阜宁镇农会,以改良农业、维持生计、兴利除弊、排解争执、协助官署指导农户为宗旨。农会设会长、副会长各 1人,会员为专职,薪饷由农业税赋中支付。会长、副会长由农户推举产生,多由财产丰厚、声望较高的人士担任。
1937年夏季,因“蓝衣社”事件,农会会长高朗轩随市长赵凌宵等50余人被日本宪兵队逮捕。高朗轩病死狱中,农会工作无人主持,不久解散。农会存在期间,在改良农业、排解争执、安排、周济移民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