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绥芬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一、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绥芬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0年 9月20日至22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39人。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认真总结建市以来, 特别是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各项工作的成绩和不足、经验和教训,讨论确定今后两年的工作任务。市委书记沈旭光致开幕词;代市长卢军在会上做《市政府工作报告》;副市长付庆来做《关于一九七九年财政决算和一九八○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市人民法院院长厉洪章、检察院检察长岳昆先后做了两院《工作报告》;会议讨论并做出通过以上各报告的“决议”。会议经过民主选举,王显当选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2人,常委13人;会议决定将市革命委员会改为市人民政府,卢军当选市长,副市长 4人;厉洪章当选为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院长,岳昆当选为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绥芬河市第一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3月22日至24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23人。会议的中心任务是:总结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讨论确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和1983年的工作任务。市委书记刘源东到会讲话;市人大副主任刘继发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院长厉洪章和检察院检察长岳昆分别做两院工作报告。会议代表讨论通过了《绥芬河市人民公约》;依法补选卢军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补选丛福奎为政府市长,会议还选出出席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卢军、宋佩环。
绥芬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 4月25日至28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86人。会议中心任务是:总结上届人代会以来的工作,讨论确定今后两年本市国民经济各项发展指标及两个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代市长冯永祥在会上做《市政府工作报告》;副市长刘海涛做《一九八三年财政决算和一九八四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卢军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院长厉洪章和检察院检察长岳昆也分别做两院工作报告。会议讨论并相应地做出通过以上各报告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了绥芬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卢军当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5人,常委10人。选举冯永祥为市长,副市长3人;厉洪章再次当选为市人民法院院长,岳昆再次当选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绥芬河市二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1985年4月8日至10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88人。会议听取并审议市长冯永祥做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副市长刘海涛做的《一九八四年财政决算和一九八五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副市长聂文学做的《关于四项议案情况的报告》;市人大主任卢军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院长厉洪章、检察院检察长岳昆分别做两院工作报告。会议讨论并相应地做出通过以上各报告的决议。
三届一次人代会新当选市长纪庆福讲话 绥芬河市二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1986年4月9日至10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8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代市长刘海涛做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副市长纪庆福做的《关于一九八五年财政决算和一九八六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主任卢军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代表市政府做了《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郭靖全和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沂分别做两院工作报告。会议讨论并做出通过以上各报告的决议。会议依法补选刘海涛为政府市长,岳昆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靖全为市人民法院院长。
绥芬河市二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1986年 4月15日至17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8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代理市长纪庆福做的《市人民政府关于绥芬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关于一九八六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九八七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副市长聂文学做的《关于一九八七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副主任岳昆做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院长郭靖全做的《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副检察长张景俊做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分别做出通过以上各报告的决议。会议还依法补选了魏尧德、杨宝胜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纪庆福为市长,李宝忠、陈书礼为副市长;张景俊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绥芬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10月25日召开。 出席会议代表103人。会议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权建设,对全市市、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代表听取、审议并通过人大副主任岳昆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民主选举产生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富贵、副主任杨利和、张宝山、林富;市长纪庆福,副市长李宝忠、陈书礼、聂文学、卢秀亭;法院院长郭靖全,检察院检察长张景俊。同时选举通过出席牡丹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于淑珍、王洪泰、王治平、刘源东、李富贵、纪庆福、邹清胜。
绥芬河市三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1988年3月22日至24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0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市长纪庆福做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副市长李宝忠做的《一九八七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九八八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副丰任杨利和做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院长郭靖全和检察院检察长张景俊做的两院工作报告。
会议相应地做出通过以上各报告的决议,依法补选宋印堂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绥芬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录 表16—1 (1980.9—1988.12)
二、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
(一)决定地方重大事项
绥芬河市人大常委会从第一届到第三届,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与市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突出经济建设,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口岸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市行政区划内政治、经济、文化、涉外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对实施法律法规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和决定。从1980年 9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到1988年12月,共举行62次人大常务委员会议,先后讨论研究全市重大议题 156项,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92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39个。
绥芬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重大事项表 表16—2—①
表16—2—②
表16—2—③
(二)监督
1.法律监督
1980年绥芬河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后,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1981年11月 2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边防工作情况和林政情况报告;听取并审议市检察院和市法院的情况报告;听取并审议市检察院关于加强经济检查工作,保障《森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市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报告。会议对边境管理宣传教育工作薄弱,机关干部误越国境等问题提出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1981年11月 4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管理的决议》,同时批准《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境管理的规定》。
1982年 1月15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森林法)的决议》。同年 4月24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重大犯罪活动情况的报告。要求市检察院与各有关部门采取按系统“包干”办法,协同作战,把工作引向深入。同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市人民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全市8 400人参加学习讨论,占应受教育面的80%以上。其间培训骨干 300多人,参加宣讲的党政干部 170多人,召开各种座谈会20多次,综合修改意见14条。同年,还通过广播讲座、宣传车、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在全市城乡广泛宣传贯彻《刑法》、《刑事讼诉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和市《边境管理暂行规定》《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1983年 5月到7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3次会议,专项听取市检察院、市法院和市公安局关于学习贯彻宪法和违背宪法问题情况的报告。针对市检察院存在的羁押超时限,特权思想,训斥当事人;市法院存在的忽视预防犯罪,“三位一体”审理民事案件,缺少制约机制;市公安局存在的先押后开证,以扣代侦,打骂犯人等问题,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于7月7日召开的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工作,切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决定》。
1984年 6月19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情况的报告,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情况的报告;听取市检察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法院关于审判工作报告。
1985年 7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深入全市10多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饭店,视察《食品卫生法》、《黑龙江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解决。同年 6月27日,市二届人大党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及说明》,并作出《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
1986年 5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视察边境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同年 6月视察全市城乡普法工作,召开多次座谈会。针对问题提出,普法考试不及格的必须补考,下一步普法工作要加强骨干培训,充实普法办公室人员等建议和要求。
1987年 3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对市公检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召开座谈会。对存在的收审范围扩大,办案超时限,法律手续不完备,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审查所三所合一,人员混押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988年3月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同年 9月2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九年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和社会治安治理情况的报告。同年 8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对市公检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听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次视察对促进公检法机关干警警纪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产生积极作用。同年市检察院和市法院为市有关部门催回欠款255万元。
2.工作监督
1980年10月12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听取市政府有关全市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汇报后,要求会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近期内拿出“关于如何改善边境口岸城市人民生活问题”、“市政建设情况”、“人防工程情况”、“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文教卫生及托儿所、幼儿园情况” 5个专题报告,供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0月至12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先后 4次检查全市物价工作,多次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要求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滥涨价、变相涨价及短斤少两问题,维护市民的消费利益。
1981年 1月28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物价工作和城市供水情况的报告,强调必须下大气力稳定市场物价,调动各方面力量解决城市用水不足问题。同年 6月23日至24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代表视察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向市政府提出 6项改进意见。6月26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6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整顿市容和城市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会议要求市政府继续抓市容和环境卫生整顿,并建议侧重抓好道路维修、砌设道路边沟。针对商业托儿所、蔬菜公司菜窖施工质量低问题,建议整顿施工队伍,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对市民吃菜难问题,建议市政府组织市蔬菜公司设法从外地进菜,以解决菜少菜价高问题。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由人大领导带队,深入基层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分析造成市民吃菜难的各种原因,提出各种建议,落实各种措施。经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市民吃菜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9 月2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人民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议案、意见、建议共325项(件),至9月已全部办理完。会议对代表的绝大部分意见、建议得到解决和落实表示满意,对有条件但尚未落实的,要求市政府尽快明确责任单位,抓紧落实。
1982年 9月2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委员们对市财政工作存在的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批准少数干部用公款接建私房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提出批评和质询。在听取市政府关于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后,建议市政府适当增加教育投入,以解决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简陋问题;同时强调既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也要努力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83年 3月24日,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收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124件,归纳合并后立案103件。涉及城市建设、教育卫生、人民生活、机关作风等 9个方面。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努力,至同年 9月报告承办情况,大部分意见、建议得到采纳和落实,限于条件暂时办不到的,已落实计划,并向代表做了解释和说明,对此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满意。
1984年 6月26日至27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视察全市基本建设工作。先后视察10余处施工现场,并召开座谈会。对部分施工单位《合同》不严密,图纸不规范,忽视质量,原材料供不及时以及甲方单位资金缺口大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1985年 2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绥芬河市人大常委会同政府、‘两院’联系制度”。春节期间同“一府两院”举行了联系会议,沟通情况,相互征求意见,以利共同改进工作。同年12月,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已有代表所提议案、意见、建议 114件,市政府及承办单位已全部答复代表。绝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并落实,少部分难度较大问题,将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1986年 9月和12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全市中小学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市政府适当增加投入,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教师队伍,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年12月 2日至5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代表,深入全市3个乡、15个村,视察扶贫工作。对年初全市农村 117家贫困户,一年实现脱贫78户表示满意,同时建议加大科技扶贫力度。
1987年 2月,市二届人大党委会通过来绥芬河市视察的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开通绥芬河至哈尔滨旅客列车”、“改革边境派出所建置体制”、“适当提高绥芬河地区类别标准和津贴标准” 3项建议。5月5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城市基本建设、“星火计划”落实 3项工作报告。强调对困难较大企业的改革,侧重扭亏增盈措施的研究,企业改革既要重视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社会效益;建议加大对“星火计划”的宣传力度,加快人材引进工作。
1988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举行 7次全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共27项议题;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视察5次,检查4次,开展专题调查19项;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1件;催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人民代表“议案”5件,批评、意见、建议105件。市政府采纳市三届人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建议,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全市66家企业,实现承包、租赁、股份制及拍卖55户。救活乡镇企业公司,塑料制品厂实现扭亏为盈,市木材公司实现年利润计划的 3倍。同年11月25日,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对苏贸易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建议市政府抓住机遇,加强边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尽快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出国人员外事纪律,树立口岸良好形象,推动全市“通贸兴边试验区”建设快速发展。
(三)人事任免
从1980年 9月市人大成立到1988年12月末,市第一届至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234人。其中,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17人,免职 7人;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15人,免职51人;任命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16人,免职9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3人,免职6人。此外,还接受辞职8人。其中市人大常委会3人;市政府组成人员3人;市人民法院院长1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市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中,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任用干部的“四化”标准,强调注重干部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表现和对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政绩情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防止“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和不够条件的人进入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干部,除填写任免呈报表外,要附上对拟任命人员的考核材料,供人大委员更多地了解拟任命人员的实绩情况;并要求提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提请任免理由的说明,回答委员们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以确保被任命干部的质量。从1987年 3月16日市二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开始,为使人大委员更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严肃法定程序,对任命干部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前要求拟任命干部到会作供职报告;对经表决批准任命的干部当场颁发《任命书》;并坚持任命后谈话,坚持任命后的思想考核和工作监督,使被任命的地方国家工作人员不忘人民的期望,当好人民公仆。
(四)联系代表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通过组织人民代表视察、检查、调查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组织代表提出“议案”、批评、意见、建议,走访代表征求意见、建议,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同代表保持联系,发挥人民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1980年10月18日,市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绥芬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联系制度》。同时确定全市139名代表按系统划分为13个小组,代表小组每季召开1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每半年召开1次各代表组组长会议,并定期走访代表。以加强联系和汇集代表意见。同年5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首次代表组长会议。学习外地经验,讨论如何发挥代表作用,明确代表职责、任务和作用。
1981年 8月和1982年春节前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先后两次分组走访全市人民代表,征求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解决代表生活及工作中的困难。两次共征得代表有关人民生活、市政建设、教育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75条。经归纳整理后,根据不同内容,分别上报市委和转交市政府。引起市委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市人大领导参加,研究解决和落实。使市民所关心的绝大多数热点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并得到代表们好评。
1983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走访全市人民代表2次,召开各代表组组长座谈会2次,接待代表来信、来访20余人(件)次。其间,调离市行政区代表 7名,取消代表资格的2人,补选代表9名。1984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组长座谈会 3次,走访全市代表2次。征得代表意见建议168条,整理后分别上报市委和转送市政府。1985年 3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代表组组长经验交流会。会上铁路等代表组就如何组织代表开展参政议政、创建“五好家庭”、做群众工作等坚持代表组活动方面介绍了经验。在这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市人大常委会“接待人民代表日”制度。每月的10号(节假日顺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人民代表,沟通情况,征求意见。1987年和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半年走访一次全市人民代表,定期召开代表组长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按期向代表发送市人大《会刊》和《简报》,并为全市代表颁发《人民代表视察证》,不断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调动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人民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附:自治会
绥芬河(华俄)自治会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 5月,沙皇俄国操纵的中东铁路当局,长期控制中东路附属地行政主权,在中东路附属地各主要站地组建自治会时,成立绥芬河自治会。隶属中东铁路管理局民政部,是中东路当局操纵下常设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主管铁路附属地内的税捐、产业、商业、交通、文教、卫生等行政事务。
自治会成员由所在地民众选举产生。报经铁路管理局民政部批准。 绥芬河自治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 1人,委员10余人;多由俄、日侨中有声望的各界人士组成。其成员全部为义务制,无薪金。
1920年,绥芬河自治会改称绥芬河华俄自治会,中国委员席位有所增多;但因附属地内行政主要权力实际控制在中东路当局,自治会有名无实,且旨在长期分割中国主权的附属地“自治”,受到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和抵制。1921年 2月,中国东北当局收回中东路附属地主权后,绥芬河华俄自治会解体。
绥芬河市自治会 1927年(民国十六年) 5月15日,成立绥芬河市自治会,隶属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是东三省宣布断绝与北京政府关系,成立东省特别区实行自治后,在原中东路附属地主要站地设立的市政监督机构。其基本职责是:自治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市长,监督日常市政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分局。
绥芬河市自治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委员10余人。会长多由市政分局局长兼任,委员人数根据所在地人口数按比例确定,自治会成员均由民众选举产生。李创田、奎连、曾裕、赵鸿翔、宋振祥先后被选为会长。
1934年12月,绥芬河伪保甲办事处成立时,市自治会被撤销。
1931年绥芬河市自治会成员表 表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