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绥芬河市政公所

第二节 绥芬河市政公所



  1926年(民国十五年) 4月,东三省断绝与北京政府关系后,东省特别区在其主要站地设特别市时,设绥芬河市建制,成立绥芬河市政公所。主管绥芬河市(原铁路附属地所辖地域)的行政、司法、设警、外交、产业等政务,为绥芬河市的最高行政机构。市政公所与市政分局为平行机构,同属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市政局。但各自行政管辖范围不同:市政分局由绥芬河站管至穆棱站;市政公所只主管绥芬河市内政务。市政公所设市长,由市自治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多由市政分局长兼任。桂联、洪维世(原陆军中将)、龚××、赵鸿翔曾先后任市长。市政公所下设警察署、庶务股、财经股、卫生股、屠宰股、消防队等机构。1934年成立绥芬河市伪公署时,市政公所被撤销。

1931年绥芬河市市政公所成员表
  表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