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十七编 民政 信访
概述
民国时期,绥芬河市政公所执掌的民政事务主要有“施舍贫民及捐助”、“贫民医治”、“贫民掩埋”等项,所需费用由收捐解决。阜宁屯垦公司和裕宁屯垦公司,资助佃户安家,借给种子和食粮。有瘟疫暴发,各政府机关也行救治。
沦陷后,人民备受奴役之苦。
1946年人民政权巩固后,人民当家做主,行使民主权力。充分享受国家福利待遇,渡过生产、生活难关。拥军优属,形成群众性运动。
1956年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后,建立公益金制度,保证了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都可参加集体生产,在同工同酬的原则下,获得1份报酬,使生活有保障。
1968年建区前,绥芬河地区民政工作由各公社民政助理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各公社秘书负责。民政、信访工作,在东宁县民政、信访部门领导下进行。1968年建区后,始由区群众工作委员会管理民政工作。1972年 2月设民政科,为民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这一时期,拥军支前是民政工作的重心。1973年撤区后,绥芬河地区民政经费仍由东宁县管理。
1975年建市后,成立民政机构。1976年,民政支出19.4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 10.6%,其中抚恤和社会救济 2.5万元,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16.9万元。1980年成立市民政局。到1988年,民政支出29.1万元,主要用于抚恤和社会救济,全市人均12元。
截至1988年,民政工作主要有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扶贫、拥军优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等。信访工作的接待对象主要是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和国家利益的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