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双扶工作 一、救灾救济
民国时期,发生自然灾害由农会救济。新中国成立后由民政部门负责救灾救济工作。
1961年,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期间,对老、幼、病、产妇四种人给予照顾。公社医院设保健灶。浮肿病住院患者适当享用。
1980年5月,对全市158人发放困难补助费,总计人民币5.2万元。
1986年,遇到历史上少有的低温、霜冻、多雨、寡照等自然灾害,发放救灾款11万元。
1987年7月16日,降特大暴雨并伴有八级大风,降雨达107.7毫米。受灾1 454户6 427人,农田受灾面积 3万余亩,房屋倒塌和部分损坏计378间132户。共投放救灾款10万元,下发衣物1 200余件,修理危房32户77间。向建设乡双扶纸箱厂和宽沟村肥皂厂投放贴息贷款5.5万元。同年,发放城镇定补7 000元、社会福利费6万元。
1988年,遭受三次自然灾害,共发放救济款 5.9万元,250户得到救济。其中:210户得到口粮救济,9 户房间得到维修,31户32人的疾病得到治疗。其它救灾救济补助11起,补助金额1 500元。
二、扶贫
1979年以后,市民政部门开展以农村为主的生产扶贫工作。
1980年,南寒、建新两个贫困队由政府扶持造林500亩。
1985年,北寒、建设、绥北三乡共有贫困户375户,其中双扶(生活、生产)户254户,当年扶持143户。政府发放贴息贷款20.5万。
1986年,政府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继续周转使用,发放给 145户贫困户。当年实行市、乡、村三级干部直接包户责任制。各部门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共投资1.45万元,贷款 1.2万元。无偿支援贫困户种子0.93吨、化肥34袋、仔猪5头、鸡雏180只、塑料薄膜20公斤。民政局投扶贫周转金2 000元支援建设乡双扶企业。市政府办双扶电装材料制品厂,安排贫困劳动力8人。机关党委举办科技扶贫实用技术培训班,当年有 4户利用技术脱贫。建设乡99户贫困户当年脱贫36户。至年底,建设乡新建成的双扶电装材料制品厂安排贫困户劳动力11人;132 户贫困户被减免农业税3 176.70元;122户贫困户被减免提留款1 268.50元;65户贫困户的146名学生免交学费845元;158户贫困户减免义务工675个;12户贫困户减免三角债1 850元。全市当年可扶持的117户贫困户,有72户达到纯收入250元以上的脱贫标准。
占被扶户的61.6%。实现“保证脱贫50%,争取脱贫60%的标准。
1987年,全市有贫困户129户,占农业人口的1.58%。其中严贫户37户,可扶持92户。年末有70户脱贫(含5户优抚户、2户严贫户)。脱贫户中致富7户。
1987年建设乡有贫困户71户291人,其中严贫户18户。年末脱贫37户,人均收入460元。致富3户,人均收入840元。好转户27户,人均收入300元以上。
同年,市农业银行扶持贫困户27户,发放扶贫贷款35 550元。其中发放贷款 1万元给11户种植业户;发放贷款1.15万元给8户多种经营业户。
1988年,全市贫困户79户,其中严重贫困户19户。在可扶持的60户中,脱贫43户,有 5户致富,严贫户中有2户脱贫。
同年 7月,民政局成立扶贫福利公司,为农村各经济实体服务,指导生产,推销产品。12月进原材料,收集和传递经济信息等,并投放周转金12.5万元。当年有 6处经济实体,安排贫困户就业47人。
同年,省财政厅下拨给本市扶贫款12万元。
1984—1988年绥芬河市农村扶贫情况表 表17—1 单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