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工作
第四节 其他工作
一、婚姻登记
1946年初,执行绥宁省公布的《绥宁省暂行婚姻条例》。条例规定: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结婚必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废除旧的婚姻制度,推进一夫一妻制。1964年,提倡晚婚晚育。
1986年,婚姻登记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有250对申请登记者,其中6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
1988年6月,组织民政助理学习《婚姻法》,并进行考试。
同年,对一对未登记的同居男女经教育后给予罚款处分。本年,建立婚姻登记管理档案。
二、殡葬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当地居民沿袭内地风俗,选风水、深葬、留坟头,立碑刻字。1921年前,在华俄国人以公墓形式实行土葬。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提倡深埋、不留坟头。但因绥芬河为山区,土葬不占耕地,群众仍沿袭土葬留坟头风俗。1986年,市政府批准,墓地由14处改划4处为公墓区,推行深葬不留坟头。
1988年,有 5具尸体在邻县(东宁)火化。35个坟头强行迁移。乡、村、居民委员会等部分单位建立红白理事会。破除迷信,提倡新风尚。
同年,成立市殡葬管理所,编制为2人。平毁4 000余座坟头,建立地久山公墓,基本杜绝了乱葬乱埋现象。
三、收容遣送
1960年 4月,河北、山东、辽宁、河南等地盲目流入绥芬河公社208户781人,绥芬河公社盲目流出58人。
1986年,盲目流入建新61人、北寒59人。1987年,盲目流入者有 800多人,其中一部分是呆傻、聋哑等残疾人。1987年初,成立收容遣送站。一年共投放 1 000元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1988年,盲目流入者600人左右,遣送74名。
四、移民
20年代前中期,东北当局数次向东北移民,免车费。部分移民来绥芬河地区落户,初由农务会接待。
日军侵驻本地后,1939年,日本以“开拓团”名义移民40余人,居住在寒葱河一带。1942年10月,又有100余人移入,共50余户。
1954年,国家分配山东莒县移民40余户,居住卫东村。自然流入者,一直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