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投诉与受理 1946年建立人民政权后,由干部深入群众之中,访贫问苦,倾听群众的心声。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群众开始主动向干部揭发地主、富农、伪警宪分子和恶霸的罪行,揭发混进干部队伍中的反革命分子。
到50年代后,群众向政府投诉有两种形式:或找领导干部面谈,或用信函反映问题。找领导面谈者,多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者,主要问题是“不服行政处分”、“控诉领导打击报复行为”、“合理要求遭压制”等,也有找领导谈个人困难,请求政府帮助的。信访者一类为署名投诉,一类为匿名信;匿名信内容多属对违法违纪贪污等行为人的检举揭发。
到1967年“文化大革命”前,人民来信来访投诉的问题主要有三类:一类是1960年精简下放人员要求复职的,一类是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戴帽”或受处分要求甄别的,一类是检举干部“压制民主”、“打击报复”、“违反政策”、“有男女关系”、“贪污”、“走后门”等问题的。
在1967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革命委员会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上访问题多属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历史陈案。“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迫害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形成大量冤假错案。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绥芬河市委、市革委开始平反“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冤假错案工作,信访工作得以加强。1979年,在中共绥芬河市委和市革委领导下,开展处理信访积案大会战,对历次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调查清理。年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327件。
1980年,市信访办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案件比1979年增加 30%。1981年,人民来信比1980年下降4%,人民来访比1980年上升2%。
1982年,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案,三定一包(定案件、定时间、定人员)的责任制。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分级归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单位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初步形成一套登记、批转、催办、归档的办案制度。1982年收到关于1960年下放问题来信11件,比1981年的2件增加9件;揭发检举案件 5件,比1981年的2件增加3件。全年共处理信访案件584件次。其中来信108件次,来访476人次。
1983年仲秋节老年人座谈会 1978年至1982年,共平反冤假错案228件,改正错划右派10人。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 284件次,其中市信访办公室接待受理215件次,党政领导亲自阅批人民来信305件,接待来访群众1 350人,办案38件。为推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市委先后召开20多次大型干部会议,15次中型专案会议。
1983年市信访办公室受理信访案件180件次。其中:中央交办1件、省交办3件、地区交办1件,全部结案;自立案件87件,结案65件;重复上访53件,集体上访 2批11人;党政领导接待处理来信26件次,来访46人次。兼职信访人员增加到46人。
1985年全市共接待人民来信来访64件,其中人访29件,信访35件。越级上访 3件均系重访。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接待办理上访案件47件。
1986年上半年,按照中央、省黑政发 [1986]3号文件、牡丹江市政三次电话会议精神,由市民政局和信访办为60年代精简下放农村的老职工,落实生活补贴政策。全市享受生活补贴的精简下放职工54人,其中城镇19人,农村35人。
1986年,信访办公室共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57件,其中来访20件,来信37件。立案8件,其中,信访办自立案件3件,市领导批办4件,牡丹江市交办 1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14%;给来信者回音 8件。1987年,市所属12个基层党委共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8件、立案18件、结案率100%。市信访办公室共接待来信来访28件,其中人访16件、信访12件。立案 4件,其中信访办自立案件2件,市领导批办2件1,全部结案。
到1988年,因历史遗留问题上访者减少。新的上访问题主要有公民权利受侵犯问题,检举贪污腐败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矛盾,如承包兑现问题,工人被辞退问题等。同年,市信访办公室共接待来信来访23件,其中人访4件,信访19件,全年无越级上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