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十八编 公安 司法
概述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3月,绥芬河铁路附属地划入中东路哈尔滨管理局第四警察监管区。
1917年、1918年,东宁县分别于寒葱河村、绥芬河站区设警察机构。1920年 3月,东北军接管中东路警察机构;9 月,原绥芬河铁路附属地划入东省特别区第三警察署管理范围,并为警察署所在地。至此,绥芬河地区有特区(原铁路附属地)警察、东宁县地方警察和阜宁屯垦公司组建的“中华市场”警察。总警力124人。
1933年日本侵略者侵占绥芬河地区,组建了庞大的警察、特务、宪兵等机构,企图以刺刀和监狱征服绥芬河人民。
1946年民主联军平息“国民党挺进军程团”夺取人民政权的暴乱后,带领人民反奸清算,清除了社会恶势力。区民兵中队,在牡丹江军区领导下,消灭了在绥芬河存在了半个世纪的匪徒,奠定了安定的社会基础。在人民政权建设中,成立了人民公安机关和群众性的治安组织。在中共党组织和公安机关的宣传教育下,人人形成“防奸、防谍、防火、防盗”的四防意识,建立起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绥芬河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绥芬河区委的领导下, 成功的完成了“镇压反革命”和“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的各项斗争,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在1950年至1953年期间,惩办反革命分子35人,不法资本家和贪污分子各1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专政机关受到冲击,社会动荡不安。人民群众和革命干部的人身权利被践踏。
1976年打倒“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也正是绥芬河市成立之初,逐渐组建起一支人民专政队伍,成为绥芬河市经济建设的坚强后盾。
1984年后,在开放的社会形势下,由于放松了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公安机关在各级组织的配合下,积极开展对失足青年的帮教活动,使他们获得新生,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到1988年,一支强悍的人民专政队伍成长起来。公安机关破案率100%。检察、审判机关的捕、判准确率在90%以上。人口发案率控制在0.7‰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