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办案

第二章 惩治刑事犯罪

第一节 办案



  一、案件受理

  1946年土地改革时期,在推翻地主阶级打击旧社会反动势力的斗争中,案件决策核心是土改工作团,公安局、法院仅起配合与执行作用。

  1950年镇压反革命。初期,不准上诉。至运动中期,允许犯人上诉。办案程序一般为:群众揭发检举,公安局侦察,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审理宣判。绥芬河军政委员会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的责任,可以不经县检察院批准,直接逮捕威胁国家安全的人犯。经济案件由检察院直接检察,决定免于起诉或公诉。

  1968年建区至1973年撤区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保卫组负责侦、捕、判工作。人民专政制度被践踏,公民的人身自由失去保障。

  1975年成立市人民法院后,办案由公安局和法院完成。即由公安局侦察、批捕,法院审判。

  1978年成立市检察院后,人民专政办案制度得以全面恢复。

  1979年,市公安局立案10起,破获9起,报检察院批捕9起;检察院审查后批捕 6起,未批撤回公安局2起;检察院起诉6起,不起诉1起;法院判决6起。

  1979年 8月,市人民法院为“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28件28人刑事案件做复查。其中对原判 9件反革命案,宣告无罪5件5人,改变性质刑期不变1件1人,维持原判3件3人;对原判19件普通刑事案件,维持原判18件18人,量刑畸重,改变刑期 1件1人。上述案件中,对平反的5人,全部补发工资,其中1人恢复公职。

  1981年刑事案件发案15起,其中重大案件 2起;破获11起,其中重大案件2起;法院审结4起。 

  1982年后,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中,公检法各司法机关在市委打击刑事犯罪作战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党内联合办公、协同办案的程序。对大要案,由公检法三家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调查,共同研究案情,共同核对证据,共同讨论处理意见。

  1985年,市法院受理自1983年严打斗争以来判决的 8起申诉案件,其中改判定性不准、量刑畸重案件5起,纠正错案2起,维持原判1起。

  同年,市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3件3人,其中伤害致死1件1人,强奸1件1人,盗窃1件1人,检察院批捕3起3人;检察院受理公安局移送的起诉案件5件5人,其中强奸1件1人,盗窃2件2人,妨碍公务1件1人,交通肇事1件1人。在上述案件中,自诉2件2人,依法起诉3件3人,其中强奸1件1人,盗窃2件2人;免于起诉1件1人,不起诉2件2人。法院对上述起诉案件,均作有期徒刑判决。起诉率为100%。

  1986年,市公安局破获各种现行案件9起,其中重大案件3起,综合破案率和重大案件破案率均为100%;检察院公诉现行刑事案件9起,经济案件2起;人民法院判决有罪 8起10人;检察院撤诉2起3人;报上级法院审查待批1起1人。同年,法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4件,改判无罪2件(历史反革命),申诉无理驳回2件。法院审判工作年终结案率为100%,平均审理期限14.5天。

  1987年,市法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 4件5人,改判无罪(历史反革命、窝藏销赃)平反2件,申诉无理(强奸)维持原判1件,量刑(偷盗财物计价失误)偏重改判1件。

  1988年,法院在审理刘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一案中,发现刘某同时犯有流氓罪。起诉书中对这一罪行没有认定,法院按法律予以追究,保证了案件质量。

  同年,发生刑事案件17起,破获16起,破案率为94.1%,其中重大案件 8起,特大案件1起。重特大案件破案率为100%。结案率、案件优质率均达100%。批捕、起诉准确和优质率亦达100%。

  二、法纪监督

  1979年,市检察院受理上访案件 1起。案由为某村一民兵排长强奸申诉人后,长期逍遥法外。检查院立案后,按法律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使案犯得到惩治。

  1980年,市检察院受理法纪检察案件2起,其中适用法律不当案件1起2人,打击报复1起。同年,市检查院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件,其中纠正法院量刑不当案1起。

  1985年,市检察院受理违纪案件 1件,不够立案,转行政机关处理。全年检察看守所28次,清监7次。监所在押犯人6名,其中杀人犯1名,伤害致死犯1名,强奸犯2名,盗窃犯1名,流氓犯1名。其中投入劳改4名,执行死刑1名,在押 1名。收容各类人员23名,其中转捕判1名,劳动教养2名,转外地6名,解除收容8名。

  1988年,市检察院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公安局武装警察刘某、孙某体罚虐待人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贪污案”判刑畸轻一案,依法行使抗诉权;在法纪监察工作中,办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接待控告、申诉、来信来访44件次,立案10件, 其中重大责任事故2件、体罚虐待人犯2件、受贿3件、贪污2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全年检查看守所60余次,清监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