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人民武装机构

第二节 人民武装机构



  一、区、镇、公社武装部

  1947年3月,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始建区自卫中队。

  1948年10月 1日,绥芬河划为东宁县第一区后,区政府内设武装助理,负责本区人民武装工作。

  1954年 6月,成立东宁县第三区(绥芬河)人民武装部,以后随绥芬河建制名称变化,又称镇、公社武装部。内设部长、副部长及工作人员3至5人。主管本区(镇、公社)征兵、民兵建设等项工作。其业务由县武装部领导,人事、经费等由本区(镇、公社)党委主管。

  1965年 2月,随绥芬河城镇和建设公社建制确定,各设公社武装部,同属县武装部和所属公社党委双重领导。1968年3月随其公社建制一并撤销。

  1970年 2月,区革命委员会恢复绥芬河镇公社和建设公社建制后,两个公社所属的武装部同时恢复。1975年12月绥芬河建市后,原绥芬河镇公社及所属武装部一并撤销,同时成立市直机关武装部,与建设公社武装部同属市人民武装部领导。

  1984年 2月,机构改革撤销市直机关武装部,成立北寒乡和绥北乡,相应增设北寒乡武装部和绥北乡武装部,与建设乡武装部同属乡党委和市武装部双重领导。

  二、区(县级)、市武装部

  1968年 3月绥芬河区(县级)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区革委会于同年5月6日设武装委员会。由驻军领导兼任副主任(初未设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地方干部组成。同年10月改称武装组;1970年9月,武装组改称武装部,部长由驻军首长兼任,隶属区革委会。1973年6月23日,区武装部随绥芬河区建制一并撤销。

  1976年12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武装部,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牡丹江军分区及中共绥芬河市委双重领导,以牡丹江军分区领导为主。负责全市征兵、预备役登记、民兵建设等项工作。内设政工科、军事科,编制14人。至1988年末编制17人,其中干部11人,工人 6人,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军事科。首任部长尚文君,政委姜箭锋。初建时部址设在市委楼北侧南端,1978年10月,迁入光华路南侧新建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