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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制

第四章 民兵

第一节 建制



  绥芬河民兵组织,始建于1946年11月反奸清算时各村农会的基干队。初有队员25人。至1947年3月,正式组建为绥芬河区自卫队。队长李双举,副队长巩义昌,初有武装基干队员17名,后发展为三、四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区(镇)普遍实行民兵制,农村各生产大队普遍组建了民兵连。

  1958年9月,毛泽东主席发出“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后,绥芬河地区(包括驻口岸各涉外单位) 成立民兵团,实现“全民皆兵”。团长、政委由公社主要领导兼任。城镇各机关、企业单位,按系统、单位人数多少,分别建民兵营、连、排;农村各大队设连、小队设排。

  1960年取消绥芬河民兵团。民兵组织由普通民兵、基于民兵(包括武装基干民兵)组成。普通民兵为:男16周岁至45周岁,女16周岁至35周岁;基干民兵为:男16周岁至30周岁,女16周岁至25周岁。各机关、企事业和农村生产队,根据适龄人数多少确定连排建制。

  1969年,为适应边境地区战备形势的需要,在全区基干民兵中选出555人,于同年3月29日组建为武装基干民兵独立营,隶属沈阳军区司令部指挥。独立营的领导成员由政治可靠、身体好、军事素质好的现役军人和转业军人组成。营长、教导员由驻军干部担任;副营长、副教导员由经过战争考验的转业军官担任;此外设管理员、军医、秘书等编制。营部设在外运分公司。独立营下设3个步兵连和1个炮兵连。主要武器装备有:步枪、冲锋枪、轻机枪、重机枪、六。迫击炮和无后座力炮。

  独立营在战备期间,实行集中食宿。排以上干部每人每天补助0.60元,由原所在单位负担。由农村生产队抽调的男女民兵,每人每天由原生产队记10分工。年终分配时,对少数确有困难的,生产队及区革委从战备费中适当给予补助,以确保独立营民兵的收入水平不低于本生产队中上等劳动力的实际收入水平。

  1979年 2月,战备开始时,市武装部对民兵独立营进行调整和加强。营长、教导员改由市武装部军事科长兼任。副营长、副教导员由市直机关武装部和建设公社武装部领导人兼任。下设建制为3个步兵连、1个机枪连及1个卫生队,共计18个排、58个班、783人。主要武器装备有冲锋枪、自动步枪、机枪、四○火箭筒、新四○火箭筒、八二迫击炮、八二无后座力炮等。

  1983年12月10日至1984年 2月29日,市武装部对全市各级民兵组织进行全面的整顿和改组。在原有民兵组织基础上,结合新行体制后市区、乡、村的人口数量、居住分布和地理位置等情况,调整民兵建制,并落实了预备兵员。同时,对侦察、通讯、炮兵、打坦克、游击等各种专业分队。在建制、装备、落实单位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加强,使民兵建制与行政组织相适应,以便于指挥和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