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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办学者

第一章 办学

第一节 办学者



  一、普通与专业教育办学者

  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俄国在获得中东路铺设权的同时,获得在铁路附属地办教育的权利,兴建铁路员工子弟学校和其他学校。

  1917年,阜宁屯垦公司主办万福华力主办垦民子弟学校,以“启边民智识”。公司规定:凡聚居15户以上有子女的村落均可办学,经费从地租中抽取。

  1919年,在铁路附属地内带家室的中国商民渐多,部分商业资本家筹资兴办私立民办学校。

  1921年,绥芬河朝鲜人居留民会负起朝鲜侨民子女教育的责任,以居留民会经费的三分之二兴办朝鲜学校。

  1922年张宗昌主办裕宁公司后,继承阜宁公司教育兴垦思想,发展垦区教育。1923年东省特别区成立后,将原商业资本家创办的私立民办学校和原中东路学校转为官办。

  截至1932年,绥芬河地区办学形式有四种,即国家办学、外国侨民组织办学、农垦机构办学、私人办学。各类办学均接受社会赞助。

  1933年沦陷后,日伪统治者将教育作为奴化中国下一代的工具,加强了“官办”学校的力度。同时,将苏联人学校一律改为私立学校。

  1945年 8月解放后,旧的办学者消失,学校停办。1947年春,土改工作队在实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发动群众恢复学校。在此期间成立的铁路职工子弟小学为上级铁路局主办,其他小学为地方政府主办,或民办公助(农村学校)。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总体上实行以国家办学为主,民办为辅的教育体制。至60年代形成4种办学方式。铁路小学为国家企业所办;地方大型学校为国家所办; 农村小型学校为国家和学校所在村共同承办,国家投入教师工资和办公费,村承担其他部分;民办中学由地方或企业投入全部的人、财、物力。

  196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教育经费降低,实行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办学、管理学校的“教育革命”,使绥芬河中学成为绥芬河发电厂的一个“车间”。各农村学校的学生,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过程中,成为农村生产队的劳动力。1976年后,教育秩序逐渐恢复。

  从1985年开始,国家放宽办学政策,出现黑龙江大学等高等学府与本市联合办学方式。1986年,市志办编辑孙伯言,根据改革开放的形势,在学校不能开课的情况下,联合社会力量创办非赢利性的少年业余俄语班。

  至1988年,有国家办学、企业办学、社会办学三种方式。国家办学主要是地方政府办幼儿教育、九年义务教育、中等(普通高中、职业技术高中)教育和高等学府与地方政府联合兴办的高等教育;企业办学主要是铁路企业办幼儿教育、普通教育;社会办学是国家办学的补充,处萌芽状态。农村教育仍实行国家、集体相结合的办学方针。

  二、成人教育办学者

  1948年解放初,在中共中央号召下,以群众运动方式,由基层党委、党支部和共青团、妇女、工会等部门组织,教育部门配合,以有文化的职工、干部、学生为教师,兴办职工、干部、农民业余教育。教师为义务制。

  进入50年代后,农村业余教育的组织者、教师仍为义务服务,镇职工业余学校属常设机构,配少数专业人员,由国家开支。

  196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业余文化教育中断。

  1978年后,市政府先后成立工农教育办公室、电大工作站、农业广播学校等职能机构,主办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有“文化、技术补习”和“高等院校深造”两大主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一个以个体户为主要教授对象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服装裁剪、理烫发、食用菌栽培等实用技术教育悄然兴起。办学者多是有一技之长的个体户,或利用业余时间谋第二职业的专业人员。

  截至1988年,成人教育由文化补习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办学者、组织者也由义务服务型,向有偿服务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