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体制
第五节 管理体制
1920年前后,绥芬河地区各学校,仅设校长1人。
每个学校均有由社会上有名望的人组成的校董事会,监督学校工作,对教师有罢免权,学校重大问题由校董事会商讨决策,校长执行。日常人事、财务工作由校长负责。
沦陷后,学校管理实行校长制,校长负责教学等全面工作。大型学校设日本主事官。
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经验实行校长负责制。大型学校设校长、教导主任职。教导主任协助校长主管业务。后来,增设事务老师负责全校的后勤工作。至1957年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农村学校由农业社党支部领导。
1968年“文化大革命”中,各学校进驻工农兵宣传队,其中“贫宣队”(也称贫管队)驻农村学校,“工宣队”驻城镇学校。各队有队长 1名、队员若干名。宣传队领导“革命师生闹革命”,冲击校长正常工作。后,成立校革命委员会。校长由革委会主任取代。有的校长被结合进革命委员会。
1970年前后,学校拟军队建制,学校称连、班级称排,实行不久即停止了。后,工农兵宣传队撤离学校,各校留1名老工人、老贫下中农,做为工人和贫下中农代表驻校参加管理。1972年左右,工人、贫下中农代表撤离学校。1980年,撤销各校革命委员会组织,恢复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以下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小学校仍为事务老师)。大学校配副校长。同年,市第一中学、第一小学,试行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
1985年,确立校长负责制,校内设校务委员会,为审议机构。
到1988年,市第一小学、第二小学、建设小学、铁路小学、第一中学、第二中学、铁路中学、职业高中、北寒学校等大型学校形成 3个管理体系: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形成教学管理指挥体系;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少先队、班主任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体系;校长、总务主任、会计、出纳、校办企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形成总务工作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