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地方政策

第二节 地方政策



  1984年,市政府制定《绥芬河市关于加强和改善教育工作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内容五条:“提高认识、纳入日程、切实加强对普教工作的领导”;“端正办学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备资金支援教育”;“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加强教育战线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规定》强调,为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决定在中央和省委没有规定之前,暂对农村教师实行浮动工资津贴。教龄满一年至10年浮动一级工资,11年以上者浮动两级。同年,市政府制定《绥芬河普及初等教育方案》。

  1985年初,制定市“1985年至1990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再次审定“普及初级教育方案”;通过“建立市职业技术高级中学方案”和“关于改革普通教育体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指导性规定。当年市政府决定实行三级制分级办学。市内中、小学为市立学校,由市政府直接领导,通过教育局直接管理;乡所在地中小学为乡立学校,由乡政府直接领导,由乡教育办公室直接管理,乡教育办公室业务受市教育局领导;各村学校为村立学校,由村委会领导管理。市立学校校长由市政府或教育局任命;乡立学校校长由乡政府和教育局提名;村立学校校长兼副校长由村长提名。校长每届任期 3年。各学校均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内部从领导到教师实行岗位责任制,论功过行奖罚。学校各项工作均制定出规划。从当年起,学校教职工编制每年规定一次,缺编部分,以考试形式聘用代课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调动由乡长、村长提名,与教育局协商解决。代课教师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先进的可转正式教师;市内学校教职工调动经校长提名、教育局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1986年,市政府决定设校长基金,用于奖励和补贴教职工。

  3月,市人大调查组调查学校后,向市政府提出 5项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6月,教育联合调查组向市委、市政府呈文汇报“进一步搞好教育工作的意见”。7 月,市委、市政府联合下文,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关心、重视、支持教育。9 月,市政府制定“七、五期间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10月,市长办公会通过《绥芬河市教育系统发展战略》,该文制定了从1986—2000年15年的发展规划。

  1988年,修订1986年制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实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