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管理
第三节 人事管理
1926年,东省特别区教育年鉴载:“《教育实行条例》及《中小学规程》规定,公立小学校校长由市级管理局委任,教员由校长聘用,呈上级部门备案。”
同年,绥芬河市政公所市长亲自为东省特别区第三区第一小学校(原光华小学)聘请 4名教师(皆中共地下党员)。
沦陷期,由校长选聘本校教员。1938年伪政府颁布文官令,将校长、教师划分为教谕、教导、教辅三个等级。大型学校校长为教谕、小型学校校长为教导或教谕、教师为教辅或教导。伪政府建立教师档案,入伪政府职官名册。
解放后,学校教师由县教育科统一调配、每学期调整一次。本地教师很少,多数教师离开家乡异地任教,且不带家属,由学校集体起伙。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纳入干部管理机制,由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教师分正式和代课两种。代课老师由学校请示县和区教育主管部门后,即可聘用。50年代后期至1966年,聘用代课教师任教一年者可自然转正。县教育科领导经常到各校检查、考核教师,并经常进行全县教师调考、会考,对不合格教师随时予以调整。60年代初,产生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由当地社队选送,不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工资由社队和国家共同负担,月薪60元。至此,形成教师来源三个渠道:由人事部门分配的师范院校毕业生或其他毕业生;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聘用的代课教师;由农村社队选送的民办教师。
1968年“文化大革命”中,曾一度取消民办教师。贫下中农可以罢免教师。可以由贫下中农掺“砂子”。所谓“掺砂子”,即在教师队伍中增加贫下中农成分。至70年代前后,还曾在社会上聘用兼职教师。1978年后逐渐恢复原体制。
1981年 8月,市文教科规定:在编制缺额情况下,经市文教科批准,学校可选用临时代课教师。
1982年 4月,市委做出关于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抽出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送师范院校培训;教师参加函授,在职提高;调进一批高水平教师;选优秀大专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1986年暨1988年,市教育局举办两期学校领导干部学习班,学习管理理论和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