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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七章 文化市场管理

概述


  1984年12月 4日,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播电视局发布《关于加强录像制品管理的通知》;取缔非正式批准的营业性放像队;营业性放像队审批权由 3家共同行使;不准接待外地市县放映队营业;12月15日前到广播局登记现有录像设备、录像片和片源;有执照者重新复查。

  1985年1月,市召开音像工作会议,发放音像检查证,进行检查。1月 5日,市音像制品管理办公室制订《绥芬河市录音录像制品暂行办法》,规定:市音像管理工作由音像制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在市广播局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制品管理科具体实施。反动、淫秽、黄色的音像制品立即上缴,否则给予处罚。加强生产、销售的管理,不得随便复制。有录放像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填卡登记备案,并建立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须保留的节目要经音像制品审查小组鉴审后备案。一切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接待外地电视放映队放映。禁止播放非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和港台、海外音像制品。凡建闭路电视的单位要请批,交换的节目要审查。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配合管理。同年 1月15日,市音像管理办公室发布《绥芬河市营业性录像放映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营业单位必须向市广播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照,节目须有准放通知。3小时票价不超过6角,按5%向市局缴纳管理费。同年 6月,市广播局转发省厅《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播的反动、淫秽、黄色、低级下流录像带目录通知》。同年 7月,市召开音像管理会议。市宣传部、广播局、公安局、工商局4个单位对市录放像设备进行检查。1987年3月,市广播局、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宣传部等5家联合对录像带进行检查,没收录像机1台,录像带20盘。6月进行1次音像大检查,没收磁带170多本。同年,市广播电视局被评为牡丹江市音像管理先进单位。

  1988年初,对音像点清查。3 月19日音像制品领导小组批准录音录像制品定点经销(代销)单位 6家;市五金公司、贸易中心、广播电视服务部、新华书店、建设乡商店、北寒乡商店。其他单位不准销售。全年对放像点和使用录像像机的单位及音像制品销售市场大检查 3次,平时抽查8次,没收非法录音、录像磁带148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