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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况

第三章 群众体育活动

第一节 概况



  绥芬河地区自有居民时起,民间便有掰腕、爬山、打秋千、摔跤、武术等体育活动。清末、民国初期,官方机关引进西方的网球、台球、乒乓等体育项目,只有少数人参与活动。沦陷时期,按照伪新京体育协会的决定,绥芬河地区曾举行“庆祝大典运动会”。参加者除学生外,尚有“社会组”。此外,街公所也组织运动会,项目有体操、田径等,参赛者多为地方职员,没有普通群众参加。

  新中国成立后,群众性体育运动受到重视。政府采取措施,创造条件,组织群众开展赛跑、跳高、投掷、篮球等简便易行的体育活动。50年代,学校、机关、部队、涉外部门、铁路系统等单位的篮球、乒乓球、排球等活动十分活跃。各单位之间相互邀请,进行友谊竞赛。外地代表队也经常应邀来参加比赛。在此期间,每年“十·一”前召开 1次全区性大型运动会,比赛项目有田径、球类和小型体操表演。1956年后,绥芬河区每年派代表队去东宁参加全县的体育运动大会。乒乓球代表队在全县比赛中多次获得好成绩。

  1975年后,各系统、各部门都有计划地举行运动会,吸引职工参加体育活动。

  为满足群众对活动项目的需求,市体委和有关部门多次举办不同类别的学习班,引进新项目,培养训练骨干。

  1982年8月,市体委从东宁县体委请来1名太极拳教练,首次举办“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学习班,有20余人参加。办班7天,有10名学员掌握基本功。

  1983年8—9月,市卫生局干部沈义举办两期“鹤翔桩”气功学习班,每期15天,每天早晨学习1至2小时,先后有110人参加。1984年4月,成立武术协会,继而成立业余武术队。市武术协会主席、一中教师孙书林经常组织武术爱好者开展活动。1985年,市体委下发《在全市开展评比体育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评比条件为开展五项活动即广播操、跑步、打拳、打球、游泳或滑冰的优胜者。经过评选,外事系统、工商局、银行、铁路机务段荣获体育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1986年 5月始,市体委体育技术辅导中心举办晨练班。每天早晨学习1至2小时,内容为老年迪斯科第一套、二套,共40节。场地分两处,南片在市政府院内,北片在市一中操场,长期参加者80余人。1987年,市工商银行、市医院被牡丹江市体委评为开展体操活动先进单位。

  1988年春,市体委和团市委联合举办的律操学习班,共有90人参加。自1981年至1988年,全市参加武术、体操训练的有800余人。参加体育锻炼者8 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