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政
第二节 药政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内务部下发(1951)联卫内字12号《关于罂粟壳的管制处理问题》文件,绥芬河地区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按文件规定经营、使用罂粟壳。1954年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通知精神,当地药品经营部门执行对樟脑酊、麻黄素等西药实行登记造册制度,不准擅自出售,患者用药须持医生药方限量使用。1978年以后,贯彻国务院《药品管理条例(试行)》、《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决定》以及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药剂管理条例》等法规,市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医药单位进行抽样检查和质量监督,严厉制裁骗人游医和制售假药等不法行为者。同时,市医院也建立药剂科、加强院内医药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制剂,过期失效的药品监督停用。1982年卫生部公布淘汰药品后,市医院淘汰药品总值4 000元。
1986年9月成立市药品检验所,到1988年有编制5人,内设中药检验室、药化室 (西药品检验)、仪器室、抗菌素室、卫生材料检验室、药品监督室,配有紫外分光光度仪、 自动旋艺仪、言光电天秤、酸度计、片剂崩解仪、折光仪、显微镜、高温炉、干燥箱、培养箱、冰箱、水浴锅、紫外仪、真空泵等设备,负责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药品使用管理、游医药贩的监督管理和口岸药品进出口管理,负责审核《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