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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费医疗

第三章 医疗制度

第一节 公费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75年建市前,绥芬河地区的公费医疗归东宁县公费医疗委员会直接管理,按月拨款给绥芬河公社卫生院,由卫生院包干使用。

  1975年建市后,绥芬河市卫生局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设专职人员 1人,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管理。1977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计630人,1983年 1 030人。1984年人均支出医药费49元,1985年增至60元。针对费用标准连年上涨,经费逐年超支这一情况,从1984年起,实行“管权下放,单位包干,超支不补”和“营养、滋补药品自费”的公费医疗费管理办法。1985年,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总数为 1 284人,1988年达1 4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