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保医疗
第二节 劳保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国营、集体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医疗费从企业福利基金中支付,由企业单位自行管理。1982年前,绥芬河市企业工人的医疗费一般均实报实销。1983年企业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部分单位将职工的劳保医疗费承包到职工人头,即“节余有奖,超支部分由职工自付,特殊重病单位给予补助”的办法。1983年全市享受全民劳保医疗人数为 3 769人,享受集体劳保医疗的有717人。1985年享受全民劳保医疗的有4 168人,享受集体劳保医疗的有1282人,至1988年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