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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减免费医疗
第三节 减免费医疗
截至1988年,市民政局对烈、军属和贫困户给于减免医疗费待遇,其减免条件和标准是:经申请,烈、军属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及住院费的,给予减免;家庭生活贫困而无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者,诊费、药费及住院费全免;家庭生活能维持而无力担负医疗费的,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减免款由民政局与市医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