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作医疗
第四节 合作医疗
1969年,在全区 5个大队成立“社员合作医疗站”。合作医疗是由社员私人投入、集体公益金投入等方式形成经营资金,为社员开展保健、医疗服务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文化大革命”中创办的新生事物。合作医疗站的医生,由医院代培,称“赤脚医生”。社员交纳少量的“合作医疗金”后,就诊时,再交纳0.05元处方费,即可免费在合作医疗站接受治疗。经合作医疗站批准,转上级医院治疗的患者,可在合作医疗站报销50%的医疗费。
1975年建市后,合作医疗站改称大队卫生所,仍沿续合作医疗制度并在全市普及。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社员有病无病都到卫生所开药,使合作医疗基金无法承受。到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取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