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节 食品检验
1978年前,由市防疫站对食品进行一般性的不定期检查;1979年始,每年至少开展 1次食品卫生大检查,将直接入口食品列为检验重点,进行联检联评,对检验结果依法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促进食品卫生的改善。1981年4月,市内发生1起台巴鱼中毒事故,进食25人,发病16人,经对食物采样化验,发现所食台巴鱼中含挥发性盐基氮为67.2MG%DOG,超国家规定 2倍,患者无死亡。1982年始,对饮食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1983年《食品卫生法》颁布后,成立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设专业人员 2人,依据食品卫生法行使对饮食业、工商业、服务业以及农贸市场卫生检查和对饮食品的生产环境、加工工艺、包装、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以及工具、餐具的卫生检查权。对全市饮食服务业、经营销售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全部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对符合卫生标准的单位发给“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营业和摊卖食品,申请开业的饮食服务单位,须经检查发给“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不准开业,对不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及缴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1985年6月20日,绥北乡养畜专业户张景龙死牛6头,部分病肉被销售,有10人食后出现中毒反应。经检验确定,牛为误食“氟乙酰铵”中毒致死。同年实行肉类市场检疫制度,由兽医检疫人员执行检疫。
1986年1至10月,市场检疫屠宰生猪778头,其中3头病猪;检疫牛25头,其中2头病牛;检疫羊24只;检疫马 3匹,有病。检疫率为100%。受检对象均为胴体。患病畜肉作高温或深埋处理。
1987年,猪屠前检疫651头,屠后补检263头;大牲畜检疫31头;白条鸡检疫3 819只。
1988年,检猪(肉,下同)560头,检牛80头,检羊150只,检禽5 000只。综合检疫率99%。全年检出病猪2头,进行无害处理;检出病禽250只,全部销毁。
截至1988年,共举办食品卫生培训班12期,培训356人次;健康检查4 278人次,查出肝炎及带毒者23人、肺结核2人、皮肤病7人。对无证患者强令离开饮食业;对健康从业人员一律发给健康证,令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