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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绥芬河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绥芬河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绥芬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做到专群共管,依法治城,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牡丹江市政府颁发的市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由环卫局、市政管理处统一管理,受市建委领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市区内机关、团体、部队、铁路、学校、企事业、乡村等单位和所有居民都应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四条:城市的道路、广场、桥涵、护坡、热力管道、上下水管道、防洪堤坝、检查井、雨水井、路灯、街路名牌等市政设施,严禁破坏。违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或处以按原价二至五倍的罚款。对盗窃和破坏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城市道路、路肩、人行道、边沟等不准随意乱占乱挖,堆放物料、残土,全市需外运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政管理处申请,按指定地点倾倒。违者追缴占、挖道费。该清除的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处以50~1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30元罚款。

  第六条:因施工必须占用、挖掘或临时封闭道路时,首先向市政管理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公安部门审核。经批准发给占、挖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按规定缴纳占、挖道费。占、挖道除缴纳正常费用外,还要按应缴占、挖道费的 30%,作为预付市政设施损失代修费和遗留问题处理费,竣工后多退少补,出现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经营性占道费按标准五倍收费。

  第七条:严禁履带车在辅装路面上通行。因特殊需要须经批准,并缴纳挖道费 30%后方可通行。对未经批准私自通行者,按碾压面积追缴挖道费的50%。

  第八条:严禁乱接路灯电源,违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处以二至五倍罚款。

  第九条:各种宣传牌、标语牌、广告牌、揭示板等设施的安放位置,要经市政管理处审核批准。营业性广告按牌面缴纳费用。违者强行拆除。

  第十条:凡需接通城市下水管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政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一次性排污配套费。单位500元,个人100元。

  第十一条:凡是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需缴排污费 (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量按每用户单位排水口实测数据计算。 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一般企业和个人排水量暂按使用自来水总量的80%计取。

  1、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行业 (包括个体作坊)按排污水量每吨收费八分。

  2、行政事业单位,居民生活排污水量每吨收费三分。

  第十二条:干支线至用户间必须设化粪池、沉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人干支线,不准私自接通。违者,市政管理处有权拆除。用户下水道投入使用后出现的跑、冒或损坏现象,均由用户及时负责维修和处理,使干支线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赔偿。跑、冒影响市容卫生的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或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严禁向雨水井、检查井内乱倒垃圾、粪便、残土等废物及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要保持主干道、广场及临街商店等公共建筑周围的环境卫生,坚持门前三包制度(包括居民)。禁止散放畜禽、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违者处以五角至十元罚款。

  第十五条:市区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立面必须保持整洁。各商店、饭店等商业服务建筑要分别设置门头灯、霓红灯、橱窗灯。各种牌匾、橱窗、广告、画牌要美观、新颖、大方,陈旧过时的要及时更新。单位或个人新张贴的布告、海报、启事、宣传品等,要张贴在指定位置,严禁乱贴乱画。违者处以五角至十元罚款。

  第十六条:各饮食服务、果品、蔬菜市场等营业点周围要及时打扫垃圾污物。各类摊床、售货车(包括走街串巷个体卖冰棍等)要备有盛装污物的容器和清扫工具,保持好环境卫生。产生的废物要随时运到指定地点。违者处以五角至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在市区内设置摊床、商亭、售货车等要经批准。并保持美观整洁。对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交通的要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各主要街路临街房屋的阳台、窗台和外廊上,不准堆放影响市容观瞻的杂乱物品。不准挂绳挂物,不准在临街墙任意扒门、堵窗改变原有面貌,违者处以五角至十元罚款。

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绿地(烈士塔、广场等绿地)、生产绿地(草圃等)、防护林地 (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用地),由市园林管理处经营管理, 专用绿地和其它单位自行营造的防护林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管理处在业务上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公共绿地,园林生产用地和风景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由园林管理处审核后,报省城建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性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建设工程,须经园林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竣工后,要将绿地恢复原样,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一切树木砍伐、更新、种植、修剪都必须经过园林管理处批准,按规定有计划进行。不准在公共绿地内乱堆物料、倾倒垃圾残土和污水,违者,限期清除。逾期不动的强行清除。严禁跨跃绿地护栏、践踏草地和花坛,损坏园林绿地设施。对损坏花草树木和其设施的,要按赔偿标准的二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各单位在其管辖内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杈和收益归单位所有,所有树木都要认真加强管理,以利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监督、检查、检举违犯暂行规定的行为。对维护本暂行规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应交费和违反暂行规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征费和罚款通知后,务于十日内如数缴纳,逾期不缴者,每超一天按应交费用的百分之三征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者,由发出通知的部门提请司法机关裁决。

  第二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本规定,阻碍、辱骂、殴打执行任务的管理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对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接受贿赂的管理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建委。

  原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二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