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绥芬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绥芬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幽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牡丹江市政府颁发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绥芬河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的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市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部队、学校、铁路、乡村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执法队伍,行使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依靠群众,共同搞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
第五条:要保持主干道、广场及临街商店等公共建筑周围的环境卫生,禁止散放家禽家畜,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六条:市区沿街单位和居民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对残墙断壁要及时进行整修,不得在阳台、窗外及街道两侧堆放有碍观瞻和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工地要设置护栏档板,并保证残土、废渣、碎石及时清运,竣工时要及时清理和平整现场。
第八条:市区各主要街路,严禁堆放物料、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国营、集体和个体摊床要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易,并要搞好摊床周围的环境卫生,保护好树木,营业结束后做到摊散场净。
第九条:市区各种交通工具应当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并分别做到:
(一)货运车辆运载易撒易落物资,要装载适量,捆扎盖好,封闭严密,不得沿街遗撒和扩散。
(二)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佩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要及时清扫。
(三)运载废弃物的车辆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倾卸,不准将垃圾污物倾倒在市内大沟边、三合林和动检处。
第十条: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部队、铁路等单位和街道居民,张贴、悬挂的标语、牌匾、广告要整齐、鲜明和美观。严禁在沿街建筑物、墙壁、电杆、树干上张贴和涂写。严禁将店铺的牌匾、幌子挂在电杆和树干上。
第十一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部队等单位和街道居民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按市政府(1986)23号和(1986)24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各自的“门前三包”工作。
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内大街小巷要做到:车行道净,人行道净,道牙子净,电杆、树根底净;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砖石瓦块,无纸屑、果皮、核杆等。
第十三条:市区的山城市场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所负责,垃圾污物清运由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市区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物,由城建部门负责运出,不得将污物落地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健全清扫保洁责任制,对各自分担的卫生责任区,坚持日清扫,周大扫,从而做到市容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冬季的道路扫雪,以降雪为令,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清扫积雪。无“三包”地段的公共场所的积雪,由卫生清洁队负责清扫。
第十七条:因修下水管道形成的污物、污水,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不得影响市容卫生和妨碍交通。
第四章 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八条:市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污物都要倒在指定的垃圾箱(点)内,不准随便乱倒垃圾、污物。
第十九条: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垃圾,废弃物和渣土要自行清运,并要倾卸到指定的垃圾场内,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市卫生清洁队按吨公里成本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各医疗卫生单位用后的敷料、污物必须自建焚烧炉。负责焚烧处理,不准倒入居民垃圾箱(点)内。
第二十一条:市区各学校,都要自建焚烧炉处理纸屑,不得将纸屑散倒在垃圾箱内或垃圾点上。
第二十二条:市区居民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拉光扫净, 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垃圾箱(点)要做到“一清,二净,三定位”文明作业,不影响交通。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生活废弃物和渣土,必须倾倒在指定的垃圾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街路两侧和城乡结合部倾倒垃圾、废弃物和渣土。
第二十四条:市区各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含猪、牛、马、羊等)每头每月收缴垃圾清运费五角至一元;饲养犬必须经市政府捕犬队批准,按年度每只犬收缴垃圾清运费六元;饲养家禽,每只每年收缴垃圾清运费二角。上述费用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缴。
第五章 清掏公厕和保洁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厕所(除铁路厕所外)的粪便清掏和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创造条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清掏要达到夏季不满,不外溢,冬季蹲得下,一年四季的标准蹲位离粪便一点五米以下。
第二十七条:公厕的保洁要达到:厕所内外净,出入口净,蹲位净。按时消毒、粉刷,达到无蛆无蝇,公厕外二米内无垃圾污物和堆积物。
第二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厕所按吨公里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企事业单位的厕所自行清掏,清运时必须将粪便统一运送到指定地点,不
得随意乱卸和送鲜粪下乡,更不准在市区内乱挖坑贮粪。
第三十条:严禁单位和居民向厕所内倾倒污水,更不准倾倒垃圾和污物。
第六章 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认真行使管理职能,加强对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展科学研究,为逐步实现粪便排放管道化,处理无害化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市区各单位的厕所建设,都要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设计施工,新建的厕所要造型美观与周围的景物要协调。要通风排臭好,设备完善,清洁卫生适用,便于机械清掏作业。
第三十三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部队等单位都要自建厕所,不得挤用居民厕所。
第三十四条:凡在市区建筑较大楼房,都要建水冲式厕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除现有旱式厕所。必须拆除时,应事先报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并要先建后拆,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公共厕所要做到及时检修,不倒塌,不漏不裂,不缺蹲位,保持公厕的美观大方。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又不及时改正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对单位罚款逾期不交的,可由银行直接划拨;对个人罚款逾期不交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扣缴;对肆意阻碍市容管理工作,破坏公共卫生设施,殴打管理人员,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容管理监察站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在实施中遇有具体问题,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