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
绥芬河市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
绥芬河市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在全国城镇内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把群众的购买力引导到改善居住条件上来;进一步实行住宅商品化,解决住房难的问题;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方针及其长远规划,对照《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绥芬河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公有住房在明确产权后,允许向职工个人出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的房屋均照此办法执行。出售房屋可以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出售市房产直管产房屋;第二批出售拨用产和各单位自管产房屋。
二、出售房屋规划区域: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划和有利于旧城改造的方针,绥芬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将市中心区以外的住房全部出售。即:将东至青云路以南,西至火车站以东,南至广播局以北,北至会晤路以南以外的住房全部出售。
三、作价标准:
新建住房的出售价包括:
(1)住宅本身建筑造价;
(2)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旧住房出售价格按现行价格和环境因素等按质计价。
四、今后凡出售公有住房必须由市房屋出售作价委员会统一作价审定;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各项手续,作价委员会由市房产处、物价局、建委、建行组成。
五、售房的优惠措施:
1、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免交契税。
2、由个人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最高不得超过总价的20%。
3、无力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应先付不少于房价35%的现款剩下部分可向建设银行申请长期低息抵押贷款,有能力的企业,可以根据条件给低收入的职工贴息。贷款期限,新房一般不超过10年,旧房一般不超过5年。
六、优惠措施不适用于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购房户。
七、职工买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
八、产权单位收回的卖房款,应专款专用,建立住房基金,存入建行,不得任意挪做它用。
九、拨用产房屋,卖房款由房管部门收回,作为建房基金,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