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境管理的规定
三、公安司法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境管理的规定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境管理的规定
(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通过)
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和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搞好边境秩序,加强对敌斗争,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管辖边境地段的实际情况,对边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要严守国界维护边境现状。生产队原在哪里生产和通行, 还应在哪里生产通行,不进不退,如需扩大或缩小,须报经市外事处批准后实施。
2、要保护好国界标志。不准擅自移动或破坏国界标志; 不准在防火线上设立任何标志。如木牌、木桩、堆砌土、石等。发现国界标志被移动或破坏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边防部队或外事处报告。
3、为了加强边境管理和维护边境秩序, 决定将防火线我侧相应距离划为控制区,并设立标志(红旗和“封山育林,不准进入”标牌),要保护好标志,不准移动或损坏。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控制区。
控制区以内除生产队从事集体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控制区内从事生产活动。
4、凡进入控制区从事生产和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作业证和边境证, 要严格遵守边境管理规定,接受哨卡、边防部队和人民警察的盘查验证。
5、凡在控制区从事生产和作业的人员, 不准单人行动;不准采集山产品;不准开小荒;不准砍伐树木;不准弄火;不准放牧;不准带家犬;不准绘图;不准游览拍照;不准携带文件和地方报刊;不准惹事生非;不准向苏方人员做不友好动作;不准与苏方人员交谈或交换物品。如苏方人员向我做友好表示,要以礼相待,做相应表示。
6、不准在南起鹿窑沟向北经一、二、三、四哨所、四门炮、 生产房子、绥北农场、头段、良种场至北滚兔岭公路以东区域内进行爆破和鸣枪打猎。如需护秋鸣枪或者爆破,须报请市外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7、为防止牲畜越境,各有牲畜单位和个人,要对牲畜严加看管。 要建立健全牲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到控制区从事生产的使役员,不准散放牲畜,不准带仔畜,在控制区外放牧的放牧员要跟群放牧;饲养员要看管好归圈的牲畜,不得任其流窜。
8、要加强对聋哑人、理智不全和精神病患者的看护,防止越境。
9、来客要向居民委挂条,走后要报告。外出人员要向所在单位请假。
10、发现可疑人要认真盘查验证。对无证或证件不附有可疑迹象的人,要监视其行踪,并要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
11、发现外逃分子,要积极堵截,设法捕获,送交公安机关。对确已越境分子,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边防部队,不得越境追捕。
12、发现苏方人员或车辆、飞机等越入我境或对我拍照、探照、瞄准、挑衅活动,应立即报告边防部门。如苏方人员、车辆越入我境纵深地区,应坚决捕捉或扣留,并立即报告边防部队或公安机关。如其向境外逃跑时,应该积极堵截,但不准越境追捕。
13、发现我方牲畜向境外流串,要设法赶回。如牲畜已经越境,要立即向市外事处或边防部队报告。
14、发现苏方牲畜越入我境,要就地赶回。如已进入我纵深地区,可暂时扣留,要隔离饲养,要迅速报告边防部队或市外事处,听候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15、到边境地区进行生产活动时,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严防苏方绑架。如苏方强行绑架,应予以反抗,其他人员应全力支援,并要迅速报告边防部队或公安机关。如被苏方强行绑去,必须保持革命气节,坚持斗争,不泄露机密,不给苏方留下任何字句和把柄。
16、如苏方在境外挑衅或向我射击时,应立即隐蔽,认真观察,掌握情况,获取证据,迅速报告边防部队或公安机关。
17、在边境地区发现可疑物品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或隐情不报。
18、对违犯上述规定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直到追究刑事处分。并根据情况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对维护上述规定有贡献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19、公安、外事、边防武装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搞好边境管理。
20、各级领导要重视边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搞好宣传教育,经常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把边防工作抓紧抓实。
2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