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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边境管理奖惩办法

绥芬河市边境管理奖惩办法



绥芬河市边境管理奖惩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边境秩序,发展经济,繁荣口岸,提高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黑龙江省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中苏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市和进入本市活动的一切单位、人员。

  第三条:凡在边境管理中做出贡献者,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凡违反边境管理规定者,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奖励有以下三种:

  一、荣誉奖:表扬、记功、授予奖旗、奖状、荣誉证书、通令嘉奖。

  二、物资奖:奖品、奖金,奖励标准在二十元以上千元以下。

  三、晋级: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在边境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晋级奖励。

  以上奖励种类可以单项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惩罚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批评教育。

  二、没收违反边境管理规定所得的一切财物,直到生产工具。

  三、罚款三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四、记过、降职、免职、缓评和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五、无故不执行边境管理规定和惩罚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同时仍执行惩罚项目;触犯刑律的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惩罚种类,可以单项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贡献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宣传边防政策,自觉执行边防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违反边境管理规定的人和事,能及时报告或制止的;

  三、在边境禁区发现可疑人、可疑物,能及时报告或保护好现场的;

  四、及时报告和截获企图外逃人员的;

  五、及时报告和截获潜出潜入敌特分子的;

  六、发现可能误越的精神病患者,理智不健全的人,无人看管的牲畜、车辆,能及时报告或设法拦截的;

  七、在边境前沿从事生产时,发现火情能及时报告或积极扑救的;

  八、发现苏方人员、牲畜、车辆和飞机越入我境活动时,能及时、准确报告或抓获的;

  九、敢于揭发、检举违反边境管理规定的人和事的;

  十、完成边境管理工作任务好,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边境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批评教育,三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边境前沿生产擅自扩大范围和项目的;

  二、对儿童、精神病患者和理智不健全的人,因看管或监护不严而造成越出国境的;

  三、对牲畜及车辆由于看管不严造成越出国境的;

  四、在边境两公里内擅自鸣枪狩猎、爆破或烧荒弄火的;

  五、在边境前沿砍伐树木、挖取砂石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边境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边境前沿偷下地枪及捕杀野兽暗器的;

  二、损坏或移动国界标志的;

  三、破坏边境铁丝网及拆毁巡逻、观察等军事设施的;

  四、在边境前沿弄火成灾的;

  五、越入苏境纵深活动及盗伐树木而造成涉外事件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围攻或殴打值勤军警和边境管理工作人员的;

  二、违反边境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的;

  三、对揭发检举违反边境管理规定的人和事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自动坦白交待,真诚认错悔改的;

  二、意外事件促成的。

  第十一条:对发生违反边境管理规定而造成涉外事件,以及边民外逃或者破坏边防和边境设施的,除处罚肇事者外,肇事者所在单位是精神文明单位的,要撤销当年文明单位(村、屯)等荣誉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在一年内,不能评为各种先进或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对酗酒后违反边境管理规定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奖惩办法由市边境外事服务小组办公室执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支付,罚没的财物一律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边境外事服务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边防部队负责一线巡逻设伏,边境工作站担任二线盘查、堵截,公安机关及市直各单位负责社会面的控制,铁路职工负责沿线和进、出站人员的监控,要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市区放开、搞活,边境管严、管好。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和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制定的《绥芬河市边境管理奖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