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开放、搞活新形势下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在开放、搞活新形势下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在开放、搞活新形势下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加强外国人管理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加速四化建设的进程。
二、外国人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行使国家主权,依法对外国人进行的行政管理。《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是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实行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各有关单位和涉外部门必须认真学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外国人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国人管理工作。
三、为确保在我市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市公安局、外事警察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
四、来我市旅游、经商、洽谈贸易的外国人,必须持有效护照和旅行证件。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事先向市公安局外事科申请办理旅行证件,获准后方可前往。
五、接待外国人的单位,要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先将接待方案 (包括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国籍、拟到达日期、住宿地点、活动时间和范围) 报送市公安局外事科,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外国人来我市观光、旅游、访问,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参观路线、活动范围和项目进行。严禁外国人随意到边境禁区和要害部门活动,严防失密。
七、来我市的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住宿,应出示有效护照和证件,填写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留宿单位应将登记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市公安局外事科。
八、接待外国人住宿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的住房要安全可靠,卫生良好。建立外国人户口管理小组,设立外国人物品寄存处;确保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查处外国人违法事件,要坚持“及时处理,证据确凿,严格依法”的原则。对于违法旅行和从事非法活动的外国人,要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十、对于接待单位或个人无视有关规定,造成外国人违法的或怂恿外国人违法犯罪的,或为外国人讲情,隐瞒事实真相的,均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