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绥芬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绥芬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绥政发(1987)13号文]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为奖励我市在科技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及不具备省地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市、局、企业级。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①市内首创的;
②市内同行业中先进的;
③具有广泛推广意义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不具备省地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五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一等奖奖金四百元;二等奖奖金三百元;三等奖奖金二百元;四等奖奖金一百元。凡获以上一、二、三、四等奖者,均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奖金从市财政经费中支付,列科学事业费专项拨款。
第六条: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发给特等奖奖状及证书,给予荣誉称号,并发给数额高于一等奖的奖金。
第七条: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推荐,申报省地级奖项目的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或业务归口逐级上报。经企业或主管局等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第九条: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遇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企业、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企业、局自行确定。其最高奖金数额不得超过一百元。奖金来源,属于企业批准的,由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统筹安排;属于各局批准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批放,如获奖的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可发给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人员或单位,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绥芬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