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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


  人民银行 1951年4月,东北银行改称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全国金融机构。佳木斯市设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支行,下设人事、秘书、业务、会计、货管、出纳、农贷7个股;在农村悦来、大来、太平镇和市区西林街、纺织厂设5个营业所。1956年辖市区长安、佳西、佳东3个办事处和农村10个营业所。1979年后陆续分离出农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中国银行。1984年与工商银行分设,把信贷、结算、汇兑、储蓄等城市业务与所属8个办事处划归工商银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分行。业务范围转换为对各专业银行领导、管理、监督、稽核和协调,负责市区及所辖县(市)的金融市场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资金管理、结算监督、代理国家金库和发行库等业务。内设办公室、保卫、人事、金管、国库、科技、发行、资金、调查统计、稽核、监察等21个科室,职工154人。
  1954年10月,合江专员公署内设置银行业务督导处,为省行派出机构。1955年9月撤销。1958—1961年、1973—1984年两度设立行政管理型合江地区中心支行。1985年并入市工商银行,其对各县银行领导管理工作职能交由市人民银行接管。
  农业银行 60年代,佳木斯设立农业银行,后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恢复农业银行机构,办理农村和国营农场金融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合江地区中心支行 1963年12月—1967年7月、1979年8月—1984年末两度成立。负责督导原合江地区各市、县农业银行支行的业务工作,不直接办理存贷业务。1985年1月并入农业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市支行 1964年1月成立,内设秘书科、会计科、资金管理科、信用合作管理科。1965年12月并入市人民银行。编制两行单算,对上受省人、农两行领导,对外挂两块牌子,内部一套人马。1979年10月,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再度分设,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市支行机构。1985年1月并入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1985年1月由合江地区中心支行与佳木斯市支行合并而成。内设办公室、人事科、保卫科、教育科、工商信贷科、农村集体信贷科、信用合作管理科、国营农业信贷科、储蓄科、计划科、会计科、监察科、工会。除负责市区有关农业的存贷业务外,还负责对市属各县(市)级农业银行的领导工作。1989年市区内的分支机构有营业部和西林、前进、四丰、松江、长青5个办事处,大来、永安、沿江、西格木、高峰、群胜6个营业所,还有8个分理处、14个储蓄所。共有职工362名。
  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市区支行 1988年4月前称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市郊区支行,是中心支行的附属机构,专门办理市区业务,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计划科、会计科、农村集体信贷科、工商信贷科、国营农业信贷科、监察保卫科、信用合作管理科、工会。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农垦中心支行 1989年4月成立,是省农业银行下属的经营管理型的二级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领导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九三等4个农场支行和市区内国营农场的金融业务。在市区下设营业部、和平办事处和佳南办事处。
  工商银行 1984年5月,从市人民银行析出成立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支行。担负市区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户的存款、贷款、结算、现金、汇兑与城镇居民储蓄业务。为市区规模最大、业务量最多的专业银行。内设办公室、人事、保卫、劳资、教育、科技、出纳、计划、货管、商业信贷、工交信贷、技改信贷、稽核、监察、工会、老干部办等17个科室。下设营业部和长安、佳东、佳西、站前、光复路、胜利路、通江7个办事处,亮子河分理处以及21个储蓄所。另附属有信息公司、信托公司、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等金融性质企业。到1989年末存贷款总户数(不包括储蓄存款)达7953户,其中国营工商业2082户。年业务量达806万笔。
  建设银行 50—60年代,建设银行业务归财政局管理。70年代重新组建,业务归人民银行管理。市区建设银行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 1952年5月—1958年10月、1962年5月—1968年10月,市内两度设立建设银行支行。但又两次撤销,其业务划归市财政局。1972年7月重新组建建设银行合江地区支行,兼理市区基建拨款业务。1979年9月重新组建佳木市支行。内设秘书、综合、拨款一科、拨款二科、会计、建企6科。市内形成地区和市两行并存。
  1985年1月,地、市两支行合并,定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经办市区业务,同时负责对市属各县(市)支行的业务领导。1989年末有科室17个,市区设东风、友谊路两支行、21个储蓄所,人员392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专业支行 1988年5月成立。1989年有9个科室,职工89人,是负责垦区建设资金统一管理的专业银行。
  中国银行 1980年在市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国外业务科,经办国外业务,受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领导。1982年成立中国银行佳木斯办事处。1983年更名为中国银行佳木斯市支行,1989年改称分行。内设办公室、人事、计划、会计、出纳、外贸信贷、外汇信贷、国际业务、电脑、保卫、稽核、监察等12个科室。下属有同江市支行,市区设保卫路、建设路两个办事处和9个储蓄所。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2年,市人民银行与桦川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在市郊区和桦川县农村首批组建12个农村信用部,行政归所在地供销社领导,业务受银行指导。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解决农民的多种资金需要,为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是农民自愿互利、大家集股、共同经营、自负盈亏的互助合作组织。设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管理机构。
  1954年,信用合作社发展到21个,社员182000人,吸收股金49640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存款累计额432690元,贷款累计额209929元。同年,信用社同供销社分离,移交当地人民银行统一领导。
  1958年人民公社化,信用社与同地银行营业所合并,改为公社的信用部,对外挂“银行营业所”和“公社信用部”两块牌子,内部实行一套人马,统一核算,共计盈亏。社员股金取消计息和分红,信用社已失去群众性的特点。同时出现公社乱拉资金、乱批贷款,造成农村信用膨胀和信用资金短缺。1962年11月,根据国家《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人民银行收回信用社的领导权,并进行调整整顿。1979年市农业银行建立后,信用社移交农行管理。
  1983年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特点。组织扩股分红,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下伸信用网点。到1989年,郊区信用社共有9社、1部、3个分社、11个储蓄所,职工255人。其中固定职工61人,合同制职工194人。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80年代金融体制改革中产生的。1984年,市工商银行在通江和光复两个储蓄所试办城市金融服务社。将部分集体工商业的贷款户划给金融服务社为初期的基础业务,贷款回收后可用于周转使用,盈亏均纳入主管银行。这种名为集体实为国营的机构,于1986年上半年撤销。
  1986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城市信用社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民主管理原则,在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市人民银行成立信用社指导站。从1986年11月起,在两年中由各区政府为主办单位的城市信用社发展到7家,到1989年末共吸收股金135万元,注册资金总额355万元,存款余额2978万元,贷款余额3230万元。
  城市信用社的资金营运坚持自求平衡,实行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原则,对周转中的临时困难,人民银行信用社指导站在核定指标内给予短期贷款扶持。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发放范围只限于集体或个体企业的流动资金放款,不贷固定资金放款,不对国营企业放款。

  1989年城市信用社的基本情况
  表15—1
             单位:万元



  信托投资公司 1980年10月,市人民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先后挂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的牌子。目的是聚集社会资金,开办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存款、委托贷款、财产委托及信息咨询等项业务,为企业的挖潜、革新、技术改造服务。虽然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其业务实则由本行的信贷科(部)办理。
  1982年下半年,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从银行转入信托公司的资金一律转回银行,对其全部业务活动均纳入国家的综合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致使各信托公司业务停顿。1985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暂停办理信托投资业务的通知,各信托投资公司停业。
  1986年12月,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由市政府财政局与市人民银行联合组建佳木斯市信托投资总公司。1987年后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经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先后恢复业务活动。1989年,国家决定整顿公司,各信托投资公司再度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