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1950年,市保险公司试办铁路、轮船、公路的货物运输保险。由于企业对保险费的摊列没有明确规定,多不愿投保,当年仅承办一笔。1951年,国家对国营、合营企业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后,企业的保险意识增强,投保增加。货物运输保险开始时,由省保险公司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系统投保合约,凭启运通知书结算保险费。后又改为按帐面承保办法。起运地和目的地均可投保,一律按谁负责运输手续,谁负责保险费,由谁负责签约投保的原则办理。水上货运险由市保险公司派员到航运码头驻在,直接办理保险签单手续。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驿运保险,由市保险公司通过桦川县供销联社取得各村社的同意后,签订预约统保合约,保险费采取季初预收和季末结算的办法。对实行统保的单位,保险费按九折优待。
1951—1955年货运保险业务情况
表15—35
单位:元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佳木斯市保险公司是开办铁路货运保险最早的公司之一。1984年,由市保险公司和佳木斯铁路分局联合召开重点货主座谈会,宣传货运保险的意义和有关规章办法,并委托分局所属各火车站的货运与行李包裹部门代办货运保险业务,代办费为保险费的1O%。同年承保22607笔,收保费13.8万元。1985年后运输保险有较快发展。1989年承保近6万笔,保费收入238.1万元。
1984—1989年铁路货运保险业务情况
表15—36
单位:万元
运输工具险 运输工具险包括铁路车辆、船舶、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保险。1951年,国家对国营企业的财产、铁路车辆和船舶实行强制保险后,对汽车仍实行自愿保险。为鼓励企业投保,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责任,除原规定的因碰撞、倾覆、失火、爆炸、自身发火、电闪或雷击、汽车失窃或他人之恶意行为所致之损失外,又增加了洪水、地震、地陷、崖崩及匪盗抢劫所致之损失等保险责任,还附加了公众安全责任险。1955年国家决定停办铁路车辆和船舶的强制保险,铁路车辆退出了保险,船舶改投自愿保险。
1951—1955年运输工具保险业务情况
表15—37
单位:元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1年,市保险公司开始试办机动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名为公众安全险),当年承保汽车66台,收保费6.9万元。同年8月,根据保险总公司颁发的《城镇居民私有机动车辆保险暂行办法》和降低收费的指示,将轻便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适当下调;对于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赔款、并在期满前续保的,给予安全无赔付优待,减收保费1O~30%。同时实行统保优待,即投保10~50辆汽车的,优待5%。实行这些办法后,市内运输、公共汽车等专业公司和较大企业投保者较多。1983年承保汽车1434辆。1984年,市保险公司与市交通警察大队在检车场设代办所,方便车主投保。在郊区与农机监理部门一起走乡串村,动员农用拖拉机投保,使机动车辆保险逐年增加。1986年投保车辆达8857辆,占全市注册机动车辆的90%。
1983年,市航运公司、航运一社、航运二社的部分船只参加了船舶保险。1984年后,其它拥有船舶的单位,也陆续参加保险。
1981—1989年运输工具保险业务情况
表15—38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