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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工工资沿革

第四章 工资制度

第一节 职工工资沿革


  解放前,除旧政权官办机构外,无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私营工商业与手工业沿袭雇用工资制,工资数由雇主与雇员议定。
  1946年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公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实行供给制,即统一供给伙食、服装和少量津贴。公营企业工人实行实物工资或工薪分制。工薪分的含量为米 1.6市斤,布0.06市尺,油0.025市斤,盐0.025市斤,煤35市斤。支付工资时,其中 50~60%发给实物工薪券领取实物,余者折合成现金发给本人。私营企业仍沿用旧的工资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取消了供给制,废除旧的工资制度,执行国家制定的新工资制度。40年来,国营和集体企业基本上执行固定的工资制度。1979年以来,在普遍提高职工收入的基础上,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同本人劳动成果、劳动贡献挂钩,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至198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1 847元,是1980年的2.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