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调整
第三节 工资调整
1950年以来,先后进行12次工资调整。1952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营和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职工工资的规定》,在1950年评定的 8个工资等级的基础上升级。调资范围:工厂企业、合作社系统、贸易系统、机关、教育、卫生系统。全市共有 11 900人晋级,541人定级。
1958年,为工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调整工资,有 3 256名职工晋升工资,人均月薪增加7.3元,全年增加工资28.5万元,占年工资总额的1.27%。
1959年 5月进行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工人为30%,职员为10%。农、林、水利部门工人及商业部门售货员、服务员,不超过5%,其他部门原则不升级。对有特殊情况个别调整面不超过1~3%。全民企业共有6 399人调整工资,占全民职工总数的10.5%,月增资总额4万元。调升者人均月增6.3元。
1963年7月,为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国家机关十一至十三级干部不超过 5%;十四至十七级干部为25%;十八级和十八级以下干部为40%。工人为 40%。这次调整市直属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有职工25 313人,升级者8 669人,占34.2%,调资后职工平均月工资由1962年的57.8元增加至63.5元。
1971年,为多年未升级而工资又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同时为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工人定级,工资偏低的参加调资。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有职工60 539人,被调整工资的有22 581人,人均月增加5.7元,月增加工资总额12.9万元。有1.2万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转正后重新定级的6 530人,占54.4%。
197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升级面为 40%。调资对象为参加工作多年,贡献较大,工资又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与科研技术人员。全民所有制单位有30 107人调整工资,占职工总数45.7%。人均每月增加6.5元,月增加工资总额为19.6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有7 365人调资,占33.7%,人均增加6.8元,月增加工资总额5万元。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62.30元,比1966年增长6.1%。
1978年9月对生产、工作成绩优秀并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按2%幅度晋升1级工资。全市有399人升级,人均月增加工资7.53元。同年12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秀,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积极而工资偏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文化艺术单位升级面为6%。全市升级职工1 203人。人均月增7.4元。
1979年,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职工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给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为 40%。对212个直属企业按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对国家贡献划分为4类。一类企业44个,升级面为46%。二类企业133个,升级面为44%。三类企业34个,升级面为 41%。四类企业1个,升级为38%。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58 901人,升级职工 26 841人,升级面为45%,月增加工资总额16.9万元,人均月增工资6.3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升级范围的职工有32 029人,升级12 285人,升级面为38.3%,月增加工资总额 8万元,人均月增工资6.5元。
1983年对企业单位职工工资进行普调。列入调资范围的市直属企业职工有43 920人。升级职工42 212人,占96.1%,月增工资总额35万元,人均增8.3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升2级的525人,占升级人员的1.2%。同时为当年离退休的837人升级,人均增加 10.5元。调整工资后,原有保留工资及附加工资同时废止。全市职工月均工资水平达到82.5元。
1986年解决1985年工资套改后遗留问题,为26 890名职工调整工资,月增资额 8.2万元,人均月增工资3.05元。同年,尚为6 500名退休、退职职工增加工资,月增资额为3.1万元,人均月增资4.8元。为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120名企业职工提高工资,人均月增14元。为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明显偏低的807名退休、退职及在职职工增加工资,月增工资额1.1万元,人均月增13.4元。
1988年实行中心城市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相继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浮动工资固定,工资总额包干企业自费升级,先进企业职工晋级,共有85 841人增加工资,占职工总数的85.8%,月增工资总额108.2万元,职工月平均增加12.6元。
1989年12月,根据国务院调整工资的通知,全市参加普调工资的企业 252个,职工86 860人,月增加工资总额117.9万元,人均增加工资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