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实施范围
第二节 实施范围
解放初期,市内有25个企业沿用革命老根据地时制订的规定,在工人病伤时给予一定的资助。1949年 7月,在27家国营企业中正式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对职工的伤害、疾病、老、残等的医疗、抚恤由所在工厂负责。女职工产后休息45天,工资照发。1950年实施范围扩大到私营工商企业。1952年 2月,依照国家劳动部关于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的规定,纺织厂、电业局、邮电局等28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水利、国营农场、畜牧场等单位。1978年实施范围扩大到手工业合作工厂。到1982年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增至233个,职工7.4万人。参照执行的单位3个,职工711人。自订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15个,职工2 918人。集体所有制登记备案的单位468个,职工6.3万人。1984年3月,区街工业等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多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其中有纺织厂、糖厂、造纸厂、木材加工厂等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共13 500人。微利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标准不一,时有间断,有 2.5万人。另有亏损和经营状况不稳定状态的企业197个,5 000人无力实行此项待遇。截至1989年末,国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登记的单位有 358个,职工10.7万人。集体所有制登记备案的单位607个,职工8.3万人。其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260个单位,职工18 000人。参照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140个,职工2.9万人。自订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207个,职工3.6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