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防尘防毒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一节 防尘防毒
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业企业多为小型工业及手工业,设备简陋,劳动条件差,但尘毒危害小。50年代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陆续建立起造纸、制糖、机械、纺织、水泥、化工、制药等现代化工业。建厂时由于对尘毒危害认识不足,加上受投资资金限制,未将防毒防害设施列入建设计划,以致留下隐患,造成环境污染。1985年统计,全市有毒有害企业有 385家,接触人数21 187人。经体检4 928人中,患病者 24人,占4.8%。测定499个有毒有害场所,合格145个,仅占29%。1988年,全市有毒有害企业增至564个,直接接触毒害因素的职工有19 507人。经体检4584人,患病人数14人,占3%。测定519个作业点,合格86个,占16.6%。截至1989年末,市区历年累计尘肺病患者333 人,职业性中毒117人。
市政府为防治工业企业尘毒危害,加强劳动保护,先后采取一系列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健机构,对相关工程定期发放保健食品和防护用品,进行工业卫生普查等。在防止矿尘方面采取排风、密闭、水玻璃干燥、湿式作业等技术措施,使职工劳动条件有所改善。1962年建立正常的劳动保护秩序,从改革工艺、革新挖潜入手,对劳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加强防暑降温,防冻防霜和防止矿尘危害的工作,对高温作业生产车间的工人作定期健康检查。1976—1981年,各企业发动群众,依靠技术人员,改革工艺设备,进行通风除尘,控制粉尘毒物外泄,减少尘毒危害。同时,国家和地方从技术改造经费中,先后拨防尘防毒经费80.5万元,用于第二水泥厂、机床附件厂、玻璃厂、化工厂、塑料一厂、农药一厂等16家企业的16个治理项目。1978年贯彻“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方针,加强经常性的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制定防尘防毒规章制度和职工健康检查、医疗等措施,有效地预防职业病的发生。1989年开始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普遍执行劳动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其后新建、改建、扩建的632项工程,均按“三同时”执行,有效地降低了尘毒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