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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护用品与保健食品

第二节 保护用品与保健食品


  解放初期,仅有少数企业发给工人少量简单的防护用品。新中国建立后执行国家对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的统一规定,1956年享受防护用品的职工达到49 897人。同时,国营工业对从事有害健康生产劳动的职工实行保健津贴。大、中企业建立保健食堂,按等次免费供应有关职工一份保健食品。1976年后,保健费逐渐扩大至集体所有制单位。至1977年,享受保健的全民所有制工人16 738人,保健金额100余万元。集体所有制工人4 913人,保健金额27万余元。至1983年,全市享受防护用品的人数达63 428人。1985年将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由市劳动部门统一掌握,改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发放标准范围,自行发放。市劳动局定期监督检查。至1989年末享受保健食品企业共244家、1 313个工种、32 599人。享受防护用品的人数为77 365人。